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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诉讼行为界定标准重述——兼论与私法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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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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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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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6期49-5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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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诉讼行为的界定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传统的"要件效果说"和"效果说"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要求,"主要效果说"应运而生,在当事人行为的效果同时规定于诉讼法和实体法时,应当视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何种法域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但"主要效果说"并非完美,并没有具体解释何为主要效果?何为次要效果?应当对其进行修正,即将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分为基础效力和附随效力,其判断的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如果该项当事人行为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即离开诉讼程序就不会产生任何预期的效果,则其基础效力就归属于诉讼法领域,该当事人行为就属于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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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法行为
诉讼行为
主要效果说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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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ivate act
litigation action
the main effect theory
a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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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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