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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为出租主要标的的判定——以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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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鹏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139-142,156,共5页
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 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断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主要标的是有形货物还是软件。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所采用的主要目的标准,可总结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混合产品租赁中的主要标的的判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混合产品 软件出租权 交易法律性质 主要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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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主要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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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舟樯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8期53-56,共4页
现行的"三工"工伤认定标准在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上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和认定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伤认定中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上不适用。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目的关系理论,来弥补这一理论缺陷。... 现行的"三工"工伤认定标准在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上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和认定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伤认定中传统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上不适用。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目的关系理论,来弥补这一理论缺陷。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劳动者的主要目的是上下班,则就可以认定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是工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下班途中 主要目的标准 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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