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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法律关系
1
作者
孙树远
《社科纵横》
2005年第4期103-104,共2页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可以利用宪法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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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法律关系
契约性
主体
内容
客体
主要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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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宪法法律关系
1
作者
孙树远
机构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出处
《社科纵横》
2005年第4期103-104,共2页
文摘
宪法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从产生过程来讲,是国家与全国的公民代表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具有契约性。在宪法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公民作为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宪法法律关系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可以利用宪法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
宪法法律关系
契约性
主体
内容
客体
主要调整对象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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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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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宪法法律关系
孙树远
《社科纵横》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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