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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之刑法教义学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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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07-119,共13页
主客观要件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通说将“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并将之作为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论断存在许多疑问。我国对于主客观关系的讨论,应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束缚,转移至主... 主客观要件的关系,一直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通说将“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作为定罪的基本原则,并将之作为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这个论断存在许多疑问。我国对于主客观关系的讨论,应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束缚,转移至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的语境下展开研究。客观归责理论中的“特别认知”与“虚拟第三人标准”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两者分别在判断对象与判断标准两个方面说明,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在归责领域都是不可行的。我国传统的不法理论都属于客观不法论,难以合理解释主客观要件之间的关系。应当以主观不法论作为基础,重新厘清两者的位阶顺序,在确认行为人主观认知以后,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才有刑法评价的意义。采取主观优先的方法论反而有利于限缩处罚的范围。从学派之争的总体看,应当实现由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向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对抗的转型与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认知 虚拟第三人标准 主观不法论 客观判断 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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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帮助行为刑法不法归责模式——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被引量:8
2
作者 刘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行为实质不法具有行为对象上的不特定性、行为方式上的非外在可辨别性和侵害结果上的非实体性,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模式因此具有独立化的必要。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针对实质不法的特点,网络帮助行为不法归责模式凸... 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行为实质不法具有行为对象上的不特定性、行为方式上的非外在可辨别性和侵害结果上的非实体性,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模式因此具有独立化的必要。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针对实质不法的特点,网络帮助行为不法归责模式凸显主观不法要素对不法归责范围的厘定效果和客观归责上的功能维护与管道治理的目标。网络帮助行为的不法归责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参与归责模式,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较共犯归责原则宽松,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归责边界应当遵循社会宪治的理念,以社会功能分化的视角构建网络时代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刑法解释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空间 帮助行为 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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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过失犯构造探究及过失实行行为在不法论上的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王焕婷 《净月学刊》 2015年第3期100-105,共6页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构造 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结果回避义务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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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依据主观化之提倡
4
作者 赵伟中 陈珊珊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1-29,共9页
未遂犯处罚依据应坚持以主观未遂理论为主的印象理论,客观未遂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以不能犯理论为例,将客观危险说贯彻到底会导致所有未遂犯均是不能犯;具体危险说实际上属于主观未遂论的阵营;抽象危险说实际上是“... 未遂犯处罚依据应坚持以主观未遂理论为主的印象理论,客观未遂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以不能犯理论为例,将客观危险说贯彻到底会导致所有未遂犯均是不能犯;具体危险说实际上属于主观未遂论的阵营;抽象危险说实际上是“计划理论”,其理论构造符合印象理论的内核,对此应当重新审视并予以提倡。未遂犯的可罚性蕴含在“行为不法”“主观不法”中,而不在“结果不法”“客观不法”中。对未遂犯的考察应优先判断主观不法。同时,重视对主观要素的考察并不会导致存在主观归罪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计划理论与印象理论的逻辑构造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并且能较好地与我国法律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主观不法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计划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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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盗窃说”之否定——以刑法基本立场为中心展开
5
作者 孔忠愿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22-37,共16页
“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 “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把握主观要素,突出其主导作用.由此,在刑事实体法中,采取“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能够使得盗窃行为的性质得到合理的说明.而被他人发觉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属于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此外,“公开盗窃说”对盗窃概念的定义存在用抽象偷换具体、用共性代替个性之弊病,不能展现出盗窃罪的特殊本质.其脱逸了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处罚边界不甚明晰.“公开盗窃说”的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倚重裁判规范,过度重视裁判功能的发挥,轻视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属性.故而,“公开盗窃说”不足为取,仍应坚持“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之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盗窃说 秘密窃取 主观不法论 规范保护目的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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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危险性判断的教义学分析——以特殊体质问题为切入点
6
作者 陈文龙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7期3628-3637,共10页
特殊体质并不属于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领域内讨论既没有依据,亦使实行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虚置,因此应当在实行行为领域进行研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以及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的要求,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得作为实行行为危险性的... 特殊体质并不属于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领域内讨论既没有依据,亦使实行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虚置,因此应当在实行行为领域进行研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以及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的要求,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得作为实行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资料,但是认定不存在实行行为则放弃了对脆弱法益的保护,因此是不可接受的。在明确真正的客观不法论与主观不法论的前提下,可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都十分重视主观要素,并且客观归责理论并不适用于故意的作为犯。因此,将典型的特殊体质问题转化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的特别认知,即可从主观不法方面为行为不法提供根据,从而进一步肯定实行行为的存在。基于对行为本体的检讨,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包括故意和特别认知,后者是作为实行行为的构成要素为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提供根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体质 特别认知 实行行为 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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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被引量:56
7
作者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5-87,共23页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客观归责 违法性 风险社会
原文传递
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 被引量:10
8
作者 方新军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23,共23页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 权益侵害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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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下的无过当防卫——邓玉娇防卫行为定性检讨 被引量:1
9
作者 冷必元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66-76,82,共12页
在邓玉娇案中,反击者在尽到必要容忍义务之后,可以将防卫手段的选择、防卫强度的设定建立在侵犯者现实暴行和可能暴行的基础上。正是侵犯者所营造的恐怖场景,使邓玉娇产生了错误认识,产生了对"正当防卫状况的误信"。反击者为... 在邓玉娇案中,反击者在尽到必要容忍义务之后,可以将防卫手段的选择、防卫强度的设定建立在侵犯者现实暴行和可能暴行的基础上。正是侵犯者所营造的恐怖场景,使邓玉娇产生了错误认识,产生了对"正当防卫状况的误信"。反击者为了阻止自己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发生,就拥有了刑法赋予的无过当防卫权,认识错误下的邓玉娇可以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实施致命反击。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认定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不法,而对致死邓贵大的结果则认定为存在过失的主观不法,其认定结论使得认识错误与主观不法无法兼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识错误 无过当防卫 防卫过当 主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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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中危险判断的客观化倾向之辨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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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96-105,共10页
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 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抽象危险说虽然备受日本学界批评,但将其放在不法主观化的背景下考察,则需要重新认识其理论意义。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陆地区的理论学说都明显偏向客观主义,对此需要理性分析。重大无知标准是印象理论的具体化,体现了不法主观化的趋势,同时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且重大无知说在理论支撑力上优于抽象危险说,应予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重大无知说 主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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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立帮助行为及其结果归责
11
作者 缑开心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64-69,共6页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助者主观上对犯罪具有明知的认识,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就可以被主观归责;帮助者客观上对犯罪起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就可以被客观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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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边界新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被引量:19
12
作者 李长兵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9-89,共11页
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 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价的方式限制处罚范围,但独立评价本身又有扩张处罚范围的一面。显然,如何限制处罚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但仅靠笼统的"情节严重"难以完成此任务,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建立可操作的类型化规则。客观说难以解释危险增量产生的机制,因而只能求助于主观不法论。在主观不法论的基础上,可建立类型化规则如下: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明知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也无须其他旁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易于滥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故意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但须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结合故意的心态并要求具有意思联络才成立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刑事处罚 主观不法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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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的结果归责: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2
13
作者 喻浩东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4-151,共18页
近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刑法中的结果归责逐渐演变成客观构成要件内部的命题,而与主观构成要件脱钩。然而在故意犯的结果归责中,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种种尝试却频遭失败的命运,尤其在介入因素存在的场合,"相当性&... 近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刑法中的结果归责逐渐演变成客观构成要件内部的命题,而与主观构成要件脱钩。然而在故意犯的结果归责中,相当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种种尝试却频遭失败的命运,尤其在介入因素存在的场合,"相当性"只能定义实行行为、难以成为狭义归责的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理论本为过失犯量身定制、在故意犯领域捉襟见肘,其下位规则均无法合理解决问题。究其原因,故意犯的结果归责原本就不是客观不法的问题,而属于主观不法的范畴。故意犯拥有本体论的犯罪构造,与过失犯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分属于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的不法类型,分别适用"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的归责模式。要合理解决故意犯的结果归责问题,只有从客观转向主观,建构以"意志支配"为核心的主观归责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犯 结果归责 介入因素 主观不法 意志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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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情节严重”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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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7期69-78,共10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典型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成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决定要素。对"情节严重"的各项司法解释内容,应采类构成要件复合说。表示个人信息"数量""类型"的各项属于客观不法要素,应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典型的情节犯,"情节严重"成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决定要素。对"情节严重"的各项司法解释内容,应采类构成要件复合说。表示个人信息"数量""类型"的各项属于客观不法要素,应归入不法量域;征表主观不法各项属于主观不法要素,也可归入不法量域;至于"违法所得"应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归入不法量域的各项,行为人需要认识到"情节"的基础事实,但不需要认识"严重"的规范评价;归入客观处罚条件的各项无需行为人具有主观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性规范要素 不法量域 主观不法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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