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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险概念及其判断——以主观危险论与客观危险论的对立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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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悦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43-152,共10页
刑法所禁止的危险指的是行为的危险。危险概念的定义大体围绕客观危险论与主观危险论之间的对立展开。主观危险论以条件理论为基础,以自然主义的因果观念看待危险,其本质上是一种否定危险概念的理论。客观危险论以相当理论为基础,从价... 刑法所禁止的危险指的是行为的危险。危险概念的定义大体围绕客观危险论与主观危险论之间的对立展开。主观危险论以条件理论为基础,以自然主义的因果观念看待危险,其本质上是一种否定危险概念的理论。客观危险论以相当理论为基础,从价值的、规范的层面建构危险概念,更具合理性。危险的本质是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然性,客观危险论为危险判断的事后立场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危险的判断即抽象危险现实化的判断。抽象危险是刑法规范评价的起点,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共同决定行为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危险 客观危险 危险判断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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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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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1-137,共17页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未遂 主观危险理论 犯罪故意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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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现场对于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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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群英 张谦 张敏 《消防界(电子版)》 2018年第10期58-59,共2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一些不法分子在窃电时提供了可乘之机,反窃电技术随着不断的更新和进步,对窃电造成了一定的打压,但是窃电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不仅要在客观上采取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进行反窃电,在主观上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一些不法分子在窃电时提供了可乘之机,反窃电技术随着不断的更新和进步,对窃电造成了一定的打压,但是窃电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工作人员不仅要在客观上采取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进行反窃电,在主观上也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从而有效减少窃电行为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窃电现场 客观危险 主观危险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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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中主观危险说的再证成——以规范论与存在论的调和作为方法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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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27-40,共14页
作为不能未遂处罚依据理论之一的主观危险说,在晚近取得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但是就主观危险理论与规范的联系及其与刑法上行为概念的关联看,这一理论还缺乏论证。对主观危险理论的证成,宜从规范论与存在论两种方法论的调和入手。在将... 作为不能未遂处罚依据理论之一的主观危险说,在晚近取得了一定的学术话语权。但是就主观危险理论与规范的联系及其与刑法上行为概念的关联看,这一理论还缺乏论证。对主观危险理论的证成,宜从规范论与存在论两种方法论的调和入手。在将规范的违反作为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基础上,借助康德的行为哲学理论,从规范论的角度可推导出行为人主观认知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系;而从存在论的角度看,行为存在所依赖的“理性”的故意概念具备独立承担刑事不法归责的功能。规范论与存在论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在二者调和的过程中,规范违反的本质属性与行为故意概念也实现了沟通与交流。建立在这一认识之上,主观危险理论的判断机理得以证成。在“特情侦查”与“复数法律关系”类不能未遂案件中,主观危险理论也可以很好地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危险 规范论 存在论 故意概念
原文传递
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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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宏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7-118,共12页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标准,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可被免除之情形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遗漏与不妥之处,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危险增加 客观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界定标准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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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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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9-139,共11页
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不是枪支的客观危险性,而是枪支的暴力形象使被害人的恐惧程度升级(枪的形式危险性与人的主观危险感)。在持枪但并未开枪的场合,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 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不是枪支的客观危险性,而是枪支的暴力形象使被害人的恐惧程度升级(枪的形式危险性与人的主观危险感)。在持枪但并未开枪的场合,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对被害人的胁迫力而言,真枪假枪并无区别。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只要所持之"枪"足以令人产生真枪印象,即可认定为"持枪抢劫",而不必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枪抢劫 仿真枪 被害人 客观危险 形式危险 主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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