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延期实习权利保护探讨
1
作者 赵帆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8期123-125,共3页
按照《律师法》和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原则,实习期超过一年也可以申请执业是存在法律依据的,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操作程序。超过一年实习区别于实习无效,超期实习是实习人员个人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延长时间学习,没... 按照《律师法》和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原则,实习期超过一年也可以申请执业是存在法律依据的,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操作程序。超过一年实习区别于实习无效,超期实习是实习人员个人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延长时间学习,没有损害国家实习律师考核制度,不具可罚性。2014年中华律师协会印发新操作规程,补充了法律的程序空白,各机关团体没有必须适用规程的法定义务但可以参考适用。规程要求超期实习人员提交延期申请,但该规程中90日的规定具有解释的实务需求和法律空间。90日是一则程序条款,由于法律是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对90日起算时间可以解释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的主观日期,采取此种主观权利时间解释会限制该条通过程序条款剥夺实体权利的危险,有利于保障个人考核执业实体权利;兼顾保护律协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申请人的个案公平公正性;解释本身也是地方律协对考核工作发展和补充,也是法治中国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习考核 参考性适用义务 主观权利解释 律师队伍建设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