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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其他方法”的解释边界——以反向刷单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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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久生 徐隽颖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0-69,共10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传统行为方式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物理性生产资料破坏,但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罪情,司法实践中已通过客观解释方法对“其他方法”进行了3次扩张解释,然而以入罪为导向的客观解释存在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以主观解释之原则性对客观解释的任意性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主观解释依据形式化和主客观解释逻辑倒置问题。应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不足进行修正,以同质解释替代同类解释,通过探究前实定法的法益与类型性构成要件行为性质,在目的同一性与功能同一性重合的范围内确定主观解释的边界为“通过使必要的生产资料丧失效用,支配性地使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重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的逻辑关系,通过主观解释完成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任务,在主观解释的边界内适用客观解释进行适应现实变动的具体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其他方法” 扩张解释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修正的主观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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