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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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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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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1984年第2期78-83,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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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加以科学的研究,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在当事人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各方对于这些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履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即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举证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是举证的对象;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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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当事人
法律事实
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举证对象
提供证据
以证明
诉讼中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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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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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海上火灾免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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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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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小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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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年第1期1-1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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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上火灾免责 ,从其定义、起因 ,到举证顺序 ,举证对象 ,也即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立法上存在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未分清火灾举证责任的举证顺序。二是未区分火灾起因的举证责任与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三则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含义模糊易引起歧义 ,实际上已经造成某些权威人士的错误解释。四则在保留“承运人本人”狭窄的范围的同时 ,却引进《汉堡规则》中的明示举证责任 ,而且有过之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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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海商法》
海上火灾
火灾原因
承运人过失
举证责任
举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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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ine fire
the cause of fire
the fault of carrier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subject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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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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