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被引量:1
1
作者 申伟 黄武基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9期87-93,共7页
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 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违法方法 出罪举重以明轻 法益 利益衡量 效力高低
下载PDF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被引量:2
2
作者 孙荣杰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1期32-34,共3页
当然解释既是一种解释方法,也可以成为一种解释理由。当然解释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的风险,但刑法中并不禁止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在实际运用时,具体分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种出入罪模... 当然解释既是一种解释方法,也可以成为一种解释理由。当然解释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的风险,但刑法中并不禁止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在实际运用时,具体分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种出入罪模式。对于前者由于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出罪或罪轻结论时,无需刑法有明文规定。对于后者由于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入罪或罪重的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能脱离构成要件规定的框架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罪刑法定
下载PDF
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被引量: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2期17-35,共19页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清偿 合同效力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 责任形态 举重以明轻 公司独立人格
下载PDF
论刑法类推解释的第三种立场 被引量:5
4
作者 赵运锋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29-236,共8页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类推解释有三种观点,分别为否定论、赞成论及第三种立场。第三种立场明确反对类推解释,却利用刑法解释不断在个罪规范上寻求突破,具体路径一般从三个维度展开:用正义代替文义、比较点的改变及引入举轻以明重。若要坚...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类推解释有三种观点,分别为否定论、赞成论及第三种立场。第三种立场明确反对类推解释,却利用刑法解释不断在个罪规范上寻求突破,具体路径一般从三个维度展开:用正义代替文义、比较点的改变及引入举轻以明重。若要坚持刑法解释的合理边界,就需要回归文义、正确选择比较点及慎用举重以明轻。诠释规范文义应从文义开始并止于文义,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是探寻文义的路径,目的解释是决定文义选择的手段。解释结果是否符合文义可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是否符合词语的通俗用法,是否符合语言的逻辑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类推解释 举重以明轻 比较点 类义词
原文传递
浅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的三大要点——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 被引量:4
5
作者 顾金才 蔡鹏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62-70,共9页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被告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合理限度内依职权行使释明权,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减少繁琐的鉴定环节,...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被告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在合理限度内依职权行使释明权,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减少繁琐的鉴定环节,保障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法院可以通过类比等方式酌定相关费用。如类比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区域的特性以及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属性相似或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类比属性更为严苛的污染事件中鉴定结论直接计算出案涉污染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及修复费用等;亦可综合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情节的轻重以及污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所得等因素迳行酌定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职权行使释明权 类比 举重以明轻 酌定因素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