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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无正本提单放货和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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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冲
普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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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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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4期91-10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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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专业"(GD2013104)
广东省哲学与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外语学科专项"(GD15WZ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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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基础,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的一项基本规则。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作为物权凭证的信用地位,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各国海商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同程度确立了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依然存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无单放货或无单允许收货人提前报关的情况。而这种情况部分属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奈的自我主张,很少得到承运人的许可。在阐明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分析了无单放货和报关情况普遍存在的原因,论述了无正本提单交货和办理报关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探讨了承运人与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中引入无单放货条款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由承租人签发的许可性和义务性保函允许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无单卸货和交货的可行性和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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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运
无正本提单放货
许可性保函
义务性保函
提前报关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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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oduction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permissive letter of in-demnity
obligatory letter of indemnity
customs declaration in advance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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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1.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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