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来源、性质和内容 被引量:2
1
作者 李克武 张璐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7-134,共8页
公租房是我国现行保障房的主要形式,担负着国家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住房保障的重任。为了节约土地资源,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消除居住空间分异与隔离现象,增加保障房供给数量,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公租房配建模式。从法律视角看,... 公租房是我国现行保障房的主要形式,担负着国家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住房保障的重任。为了节约土地资源,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消除居住空间分异与隔离现象,增加保障房供给数量,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公租房配建模式。从法律视角看,公租房配建模式的关键问题是开发商的配建义务,而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其来源、性质和内容。开发商公租房配建义务源自政府公租房供给义务的部分转移,应当属于约定义务和有偿性义务,从理论上看应当包括公租房建设义务、移交政府义务、质量保障义务和处分权限制义务等基本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租房配建 配建义务 义务来源 义务性质 义务内容
下载PDF
论债权让与之通知义务的主体和性质 被引量:1
2
作者 孙豪杰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115-119,共5页
当下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债权何时让与、让与通知的性质、让与通知的主体与方式、通知是否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等问题上,相反对于通知义务的定性问题所言甚少,虽有部分学者在论述上述争议点时,提及到通知义务的性质是... 当下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债权何时让与、让与通知的性质、让与通知的主体与方式、通知是否构成时效中断的事由等问题上,相反对于通知义务的定性问题所言甚少,虽有部分学者在论述上述争议点时,提及到通知义务的性质是从给付义务,但也并未对此进行详细阐述。由于承担通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因此相应的通知义务性质也应不同。在让与人作为通知主体时,通知义务的性质为从给付义务,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时,承担的通知义务为不真正义务,以此来解决当让与人不及时通知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受让人的请求权基础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通知的主体 通知义务性质 从给付义务 不真正义务
下载PDF
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61份判决书的分析与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赵立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4-39,共6页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劳动者 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义务性质 协议效力 违约金
下载PDF
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研究
4
作者 田宏伟 王海洋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3年第10期105-108,共4页
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是指在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形之下,义务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此时是消灭行政法上的义务,还是使义务发生转移,若发生义务转移即为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行政法上的义务具有非自愿性、公共性和人身专属性的特征,不可能完全采... 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是指在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形之下,义务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此时是消灭行政法上的义务,还是使义务发生转移,若发生义务转移即为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行政法上的义务具有非自愿性、公共性和人身专属性的特征,不可能完全采取私法上的义务承受模式,而应当在遵循原则上不承受,例外的予以承受路径的前提下,从时效、义务承受类型法定、义务承受主体法定、程序法定入手规制行政法上的义务承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 行政法上义务性质 行政法上义务承受的原则
下载PDF
论行政权的两种形态及其法理意蕴——以授权性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 被引量:11
5
作者 喻中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53-59,共7页
行政权并不是一种均质的权力类型。以授予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行政权:通过“可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具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具有义务的性质。两种形态的行政权... 行政权并不是一种均质的权力类型。以授予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为视角,可以看到两种形态的行政权:通过“可以”一词授予的行政权具有权利的性质,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这种表达方式授予的行政权具有义务的性质。两种形态的行政权的界分,可以解释政府的“经济人”与“执行者”两种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性质的行政权 义务性质的行政权 “经济人” “执行者” 表达方式 行政权 授权性规范 形态 视角 意蕴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