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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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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自力 刘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1-52,共12页
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产品、客户的基础上,向适当的投资者推介、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以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 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产品、客户的基础上,向适当的投资者推介、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以便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理论基础不清、基本规则缺乏集中统一规定。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机构责任减免规则匮乏,导致实践中准确判定金融机构责任存在困难。在我国,建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统一规定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区分规则、投资者分类规则及产品评级责任规则等,并明确金融机构责任减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金融规则体系 金融产品 投资 卖者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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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达性的县域义务教育机构分布特征——以徐州市丰县小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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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保杰 褚帅 刘珍珍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2022年第2期16-19,共4页
义务教育机构的配置与教育的公平性密切相关.以徐州市丰县小学为例,利用GIS空间分析技术,结合最邻近距离指数、热点探测技术、累积耗费距离模型,对研究区小学的空间分布特征与时间可达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研究区小学整体呈随机离散的... 义务教育机构的配置与教育的公平性密切相关.以徐州市丰县小学为例,利用GIS空间分析技术,结合最邻近距离指数、热点探测技术、累积耗费距离模型,对研究区小学的空间分布特征与时间可达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研究区小学整体呈随机离散的空间分布格局,整体时间可达性较好.小学的时间可达性呈现明显的空间分异特征,可达性较好的区域主要分布在丰县主城区、城镇驻地等交通便捷的区域;受边际效应和水系等的影响,可达性较差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研究区及各乡镇的外围、水系周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教育机构 时间可达性 空间异质性 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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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认定的辨析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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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清雨 《法制与经济》 2022年第4期77-83,共7页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原油宝”事件暴露出金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的不足,也反映出目前适当性义务评价体系存在的隐患。适当性义务... 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原油宝”事件暴露出金融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中的不足,也反映出目前适当性义务评价体系存在的隐患。适当性义务中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均不能流于形式,更应当深入实质。适当性义务和说明义务是并行的两项义务,适当性义务中的信息说明需要综合考虑信息传递效果加以认定。适当性义务最终的目标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可以上升为原则性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机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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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义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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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艳红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119-121,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化,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公证机构多年公证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文结合多年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一条款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化,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公证机构多年公证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文结合多年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更有效地贯彻落实这一条款的途径和办法,以达到减少公证员执业风险,提升公证业的公信力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 告知义务 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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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义务教育产业化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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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束其全 《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年第3期3-6,共4页
顺利推进非义务教育产业化战略需要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具有延长产业链、政府性安排与自愿安排同时并存以及组织创新等丰富的制度内涵。要顺利实现非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制度变迁,需要改善制度环境,包括理顺教育市场... 顺利推进非义务教育产业化战略需要实施新的制度安排或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具有延长产业链、政府性安排与自愿安排同时并存以及组织创新等丰富的制度内涵。要顺利实现非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制度变迁,需要改善制度环境,包括理顺教育市场价格体系,办学主体多元化,转换教育产业结构和规范民办非义务教育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制度安排 教育产业化 制度创新 办学主体 产业结构 义务教育机构 市场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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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空攻击模式”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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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辉宇 张玉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4-51,共8页
“做空攻击模式”能有效平衡资本市场交易量,并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强大的市场化自我约束力,该模式在境外资本市场已被广泛适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引入“做空攻击模式”的必要性,同时,国内相关做空工具的启用及相关案例也为该模... “做空攻击模式”能有效平衡资本市场交易量,并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强大的市场化自我约束力,该模式在境外资本市场已被广泛适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引入“做空攻击模式”的必要性,同时,国内相关做空工具的启用及相关案例也为该模式的推广积累了较强的实践经验。当前,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等资本市场的制度经验,在合理的制度设计理念基础上,通过改进融券业务规则、设立做空熔断规则、增加做空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确立监管机构正式调查标准等制度措施,积极培育我国“做空攻击模式”的良好市场环境,并为该模式在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做空攻击模式” 融券业务规则 做空熔断规则 做空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机构调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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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透明度国际标准及我国实践 被引量:2
7
作者 张峰 《时代金融》 2019年第32期15-16,共2页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员。本文主要讲述我国按照FATF建议要求,确保预防法人和法律安排不被滥用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融资 义务机构 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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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应变求新:WTO改革新进展 被引量:12
8
作者 卢锋 李双双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8-87,177,共11页
WTO创建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并出现多重深刻演变。此类变化既是WTO积极推动促成的结果,又反过来对WTO规则提出改革要求。多边贸易体制改革成为现阶段全球经济治理架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说2018年作为WTO改革破冰之年,各方集中... WTO创建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并出现多重深刻演变。此类变化既是WTO积极推动促成的结果,又反过来对WTO规则提出改革要求。多边贸易体制改革成为现阶段全球经济治理架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说2018年作为WTO改革破冰之年,各方集中讨论改革原则方针并就其必要性达成共识,2019年改革则侧重围绕若干议题具体展开,成为多边贸易规则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应变求新的艰难启程之年。从改革过程概况看,美国率先出牌,中国系统表态,发展中国家频频发声。从具体内容看,改革进展涉及诸多领域,尤以发展中成员地位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电子商务多边规则、通报义务履行、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等方面的磋商谈判最为引人注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TO改革 特殊与差别待遇 电子商务多边规则 通报义务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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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洗钱罪类比分析 被引量:1
9
作者 谢鸿 陈方盟 《福建金融》 2022年第2期50-55,共6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迥异,在刑法体系里亦分属不同篇章门类(1)。文章将这两种犯罪相提并论,着眼于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两罪治理一同成为热点问题,两者作为国家治理中两大领域,存在若干异同点,通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迥异,在刑法体系里亦分属不同篇章门类(1)。文章将这两种犯罪相提并论,着眼于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两罪治理一同成为热点问题,两者作为国家治理中两大领域,存在若干异同点,通过类比分析可发现造成两者治理困境的深层次问题,也能得出一些可资借鉴的方法论启发,文章最后对两罪治理方法提出改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洗钱罪 国家治理 义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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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建设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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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若冰 《中国国情国力》 2020年第10期67-70,共4页
受益所有人识别是通过穿透性方法找到非自然人的“幕后”控制人,有效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重要手段。在FATF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很多国家加强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立法与执法。2017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制度设计和监... 受益所有人识别是通过穿透性方法找到非自然人的“幕后”控制人,有效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重要手段。在FATF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很多国家加强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立法与执法。2017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执法。与加强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国际标准和趋势相比,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目前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数据获取渠道不畅以及义务机构识别能力不高等问题,亟需从立法、监管、数据平台、义务机构等维度进行制度完善与机制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洗钱 受益所有人识别 数据平台 义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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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 of interoperability in semantic web service system
11
作者 满君丰 彭三城 +1 位作者 向剑伟 胡永祥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English Edition)》 EI CAS 2006年第3期306-310,共5页
In order to fully realize semantic interoperability among distributed and heterogeneous applications on the web, a set of effective interoperability mechanisms is presented. This mechanism adopts service interactive i... In order to fully realize semantic interoperability among distributed and heterogeneous applications on the web, a set of effective interoperability mechanisms is presented. This mechanism adopts service interactive interfaces (SII) and service aggregative interfaces (SAI) modeled with abstract state machine (ASM) to abstractly describe the behavior of the invoked web service instances, which makes business processing accurately specify tasks and effectively solves the problems of communication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service providers and service requesters. The mechanism also uses appropriate mediator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information and coinmunication incompatibility during the course of service interaction, which is convenient for service interoperability, sharing and integration. The mechanism' s working principle and interoperability implementation are illustrated by a use case in detail.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emantic services-oriented architecture abstract state machine service interface INTEROPE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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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核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虚假诉讼不利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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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一馨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0期69-71,共3页
恶意串通、虚构诉讼主体、案件事实及关键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但外观上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还借助合法裁判文书做外衣,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认定公司以个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时的责任主体,进而... 恶意串通、虚构诉讼主体、案件事实及关键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但外观上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还借助合法裁判文书做外衣,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认定公司以个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时的责任主体,进而引申出当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核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应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进行监督纠正,为查处和震慑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信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益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审核义务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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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行为法律调整的二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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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投资者》 2019年第1期3-25,共23页
投资者教育义务在本质上属公法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基于证券市场公共监管机制的承担行为并未改变此属性;因与营业服务活动发生内在联系,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行为会产生私法效应。因此,应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路径对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教育义务在本质上属公法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基于证券市场公共监管机制的承担行为并未改变此属性;因与营业服务活动发生内在联系,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行为会产生私法效应。因此,应坚持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路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行为展开法律调整。鉴于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缘于法定的受托,规则设计应坚持区分策略、谦抑策略、结合策略,即将该义务明确界定为公法义务而与私法义务隔离,不得就投资者教育事宜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过度的监管要求,应当适当处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关系以便同时满足提供行为指引与行为边界的双重需求。对于私法属性义务的设计,宜坚持反射效应、消极要求、功能辅助、随附属性的立场。即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教育的私法义务仅仅是对教育行为私法效应的被迫回应,并非直接依据某个法律规定、法律原理而创设,重在设置消极要求以达到有效抑制教育行为主体不当利用利益冲突的效果,不宜对该类义务在提升投资者教育监管政策实效上有太高期待而提升义务水平,宜将按合同法附随义务原理构建并将其处理为附属于随附义务的私法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教育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义务 公法义务 私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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