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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义务教育立法:主体、内容及其特征——基于各州法律的文本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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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劲松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5-143,159,160,共11页
德国义务教育立法权属于各州,立法主体包括州议会和州政府。德国义务教育的有效法律渊源既包括各州议会制定的学校法或义务教育法,也包括各州政府根据学校法授权而发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命令。德国义务教育法律主要规范义务教育对象、义务... 德国义务教育立法权属于各州,立法主体包括州议会和州政府。德国义务教育的有效法律渊源既包括各州议会制定的学校法或义务教育法,也包括各州政府根据学校法授权而发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命令。德国义务教育法律主要规范义务教育对象、义务教育年龄和年限、义务教育类型和形式,以及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德国义务教育法律重在调整行为、设定义务和规范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义务教育立法 立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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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宪法语义空间——析《宪法》第十条赋予立法者的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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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静波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67-74,共8页
从立法者的视域,探求宪法第十条的语义空间,并将其作为立法选项的参考与规范法律起草的根据,有利于从立法论高度找到土地资源配置问题的解决之道。解释《宪法》第十条,立法者应该注意区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管理者的身份以及使... 从立法者的视域,探求宪法第十条的语义空间,并将其作为立法选项的参考与规范法律起草的根据,有利于从立法论高度找到土地资源配置问题的解决之道。解释《宪法》第十条,立法者应该注意区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管理者的身份以及使用者的身份。新的历史条件下,立法者不应将土地条款中的城乡当作地理空间概念,出于社会公正,立法者应强化集体土地的权益,重视转让途径的多元化,强化“合理利用”的主体际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条款 语义解释 立法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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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审慎义务:宪法商谈下的利益均衡——以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为分析框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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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激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60-64,126,共5页
以广州最近出台的汽车限购令为分析样本,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在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与比例原则的精神。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 以广州最近出台的汽车限购令为分析样本,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在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与比例原则的精神。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当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和公共决策时,应当充分注意"立法者的审慎义务"。可经由制度性的民主商谈程序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商谈 利益均衡 比例原则 立法者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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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义务及有关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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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伟 《市场经济导报》 2000年第10期53-54,共2页
20世纪初,随着公司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领域不断扩展,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公司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20世纪初,随着公司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领域不断扩展,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公司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经营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成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立下“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其权力日益膨胀。为防止无节制的权力扩张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各国法律亦采取了强化董事义务的做法,来完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原则。 一、董事义务的内容 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及学说,不难看出,虽称谓不同,却均规定了董事具有两种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现代企业制度 董事义务立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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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留范围之规范解释——兼论《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修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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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敬敏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33-40,共8页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保留 立法作为义务 形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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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义务法律化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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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芃 张熙惟 《孔子研究》 CSSCI 2015年第1期36-41,共6页
在传统礼治思想统摄下,伦理义务法律化是我国古代义务立法的显著特征。礼治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具有差别性、规范性和理想性特征,是伦理义务法律化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根基。伦理义务法律化主要表现为君臣义务、亲属义务和邻里义务,其... 在传统礼治思想统摄下,伦理义务法律化是我国古代义务立法的显著特征。礼治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具有差别性、规范性和理想性特征,是伦理义务法律化的逻辑前提和理论根基。伦理义务法律化主要表现为君臣义务、亲属义务和邻里义务,其中亲属义务又包括婚姻义务、财产义务、容隐义务和孝顺义务等。伦理义务法律化使具有理想性的礼治思想丧失了独立品格和批判力量,在实践中也消弭了道德自律和自我反省,压抑了人性并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义务 义务立法 礼治 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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