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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异姓收养及其近代法律境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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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晓荣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30-44,共15页
“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摒弃宗祧继承,将异姓收养纳入合法收养的范畴。为弥合新法律与旧的收养秩序之紧张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释令对立嗣旧制予以适度包容,同时参酌民间异姓乞养习惯对养子之权利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将欧陆各国收养法例与传统中国的立嗣制度和异姓乞养习俗冶为一炉,从而成为中国近代亲属法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姓不 立嗣 乞养异姓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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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的断裂与融合:晚清民国时期收养制度之变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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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亚飞 《历史教学(下半月)》 CSSCI 2012年第7期40-47,共8页
晚清民国时期收养制度变化很大,立法与司法呈现出断裂与融合的情况。立法层面上,收养制度逐渐废弃传统固有法之立嗣行为,收养异姓养子之乞养行为逐步借鉴西方先进司法理念,从而建立近代民法意义上的收养制度。司法层面上,清末修律时期... 晚清民国时期收养制度变化很大,立法与司法呈现出断裂与融合的情况。立法层面上,收养制度逐渐废弃传统固有法之立嗣行为,收养异姓养子之乞养行为逐步借鉴西方先进司法理念,从而建立近代民法意义上的收养制度。司法层面上,清末修律时期采用《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北洋政府时期采用大理院的判决例、解释例,南京政府时期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例、解释例进行补充解释,上述三个时期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对立法关于养子和嗣子之规定进行了变通。各个时期的司法审判机关努力消除司法与立法之间的断裂,积极与立法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姓 立嗣 乞养 断裂 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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