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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银货两讫的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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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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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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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3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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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买卖双方彼此你情我愿,且两厢互利互惠,可以持续交易。因此,从原始人类以货易货的行为开始,买卖成为人们与外部世界互通有无的基本方式。这种深植于社会现实的生活准则,生命力强大,即使在极端政治高压的年代也不可消灭。没有正常的集市贸易,并不意味着买卖自然绝迹;相反,转入地下的黑市应运而生,"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如今,浙江义乌是全世界小五金物品的集散地,商贾云集,誉满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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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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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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