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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析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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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克武
田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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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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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0-13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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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新设担保物权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效力顺位规则的突破,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交易之中,抵押物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所担保的对象是动产买卖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或价款融资人,但抵押人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买受人。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之成立还必须满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抵押物再转让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具有追击力,适用于新的受让人,但不能适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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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产买卖
担保物权
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
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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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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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买卖价款抵押权的适用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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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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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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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430-143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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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16条对买卖价款抵押权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一超级优先权作为《民法典》第414条所确立的“先登记者优先”的基本规则的例外,主要用于动产浮动抵押领域。其超级优先性具有合理性,但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当该权利内部发生冲突时也应当遵循担保物权基本的顺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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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价款抵押权
浮动抵押
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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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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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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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柳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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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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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76-8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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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9ZDA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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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新创设了购买价款担保权,以切实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债权,是为购买价款抵押权。购买价款担保权有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其交易形态存在差别。从担保权人(出卖人、贷款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出发,法律赋予购买价款担保权以超级优先效力具有正当性。购买价款担保权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产生超级优先效力,而该超级优先效力如何适用须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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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价款
担保权
超级优先效力
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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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7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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