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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争议救济途径刍议——从一起还款纠纷案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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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蓉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1年第10期75-77,共3页
对于执行和解争议如何救济问题,当前无论是在学术界或者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一问题实质是对执行和解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就性质分析,对执行和解应当采"一行为两性质说",即一方面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私法... 对于执行和解争议如何救济问题,当前无论是在学术界或者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一问题实质是对执行和解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就性质分析,对执行和解应当采"一行为两性质说",即一方面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私法上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诉讼行为;就效力而言,执行和解具有实体和程序两种效力。在这种立场下,对于执行和解争议的救济就不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和解协议提起另诉,而应当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执行同时确立法官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执行和解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执行和解制度与执行体制改革的完美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性质 效力 争议救济 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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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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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晶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第5期32-33,共2页
本文以完善我国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制度为出发点,在对公证证明效力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公证效力争议救济和证明效力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对公证效力争议救制度的优化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公证效力 争议救济 救济制度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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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争议救济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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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晓峰 《政法学刊》 2010年第3期10-14,共5页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行使股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权,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限期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要求减少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已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要求暂停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减少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量与其已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争议 股权界定 表决权争议 股东争议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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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助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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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焱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3122-3130,共9页
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难免会由于自身原因或外界条件的限制无法独自完成行政管理任务,通过行政协助克服行政主体遇到的困难,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有关行政协助的立法存在很大空白,理论界的... 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难免会由于自身原因或外界条件的限制无法独自完成行政管理任务,通过行政协助克服行政主体遇到的困难,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我国有关行政协助的立法存在很大空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也存在很大差异,有必要通过理论分析和规范分析完善行政协助机制的理论研究。本文通过理论分析,确定行政协助的概念和种类,即行政协助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对因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且与其没有隶属关系而提出请求的行政主体,依法给予帮助的行为。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发现我国行政协助立法存在的问题,立足现有制度规定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完善行政协助机制提出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助 行政主体 行政程序 争议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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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争议的救济——以批复争议及补偿标准争议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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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国平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9期27-29,共3页
土地征收争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批复争议及补偿标准争议是土地征收争议的焦点。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土地征收批复争议如何救济存在很多争议,完善土地征收批复争议的救济机制,需要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同步进行... 土地征收争议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批复争议及补偿标准争议是土地征收争议的焦点。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土地征收批复争议如何救济存在很多争议,完善土地征收批复争议的救济机制,需要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同步进行。而对补偿标准争议,可以建立新型的裁决救济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全国及省级征地补偿裁决委员会,对省级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全国裁决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但是,土地权利人如果选择了裁决,就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 批复 补偿标准 争议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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