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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守门人”责任视角下平台私法事前审查义务的构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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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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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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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94-111,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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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超级平台不断形成,重构平台责任成为互联网治理最重要的议题之一。面对不断扩张的平台能力,宽容的“避风港”规则局限性凸显、亟待补足。平台私法领域的事前审查义务在我国立法中有所突破,事前审查义务的事前性和技术特征,使其兼备义务负担性和“准公权力”性。重新审视平台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明确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控制者”符合“守门人”核心特征,应承担“守门人”责任。所以,在平台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利用平台事前审查的技术性特征,适当扩大平台事前审查义务,以补足“避风港”规则,为平台经济持续均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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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守门人”责任
事前审查义务扩张
“避风港”原则
有限技术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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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atekeeper's Responsibility
Expansion of Premonitoring Obligation
“Safe Harbour”Principle
Limited Technology Filt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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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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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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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李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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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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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发展》
2019年第1期83-8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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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16SFB5026
+1 种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
项目编号17NDJC172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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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壮大,电商平台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平台卖家和知识产权人相对于平台而言地位更加弱化,因此,不能仅依靠《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行为。文章在梳理现有电商平台实践基础上,认为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基于公平原则和危险控制理论,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事先审查义务,以平衡知识产权人、平台卖家和电商平台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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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事前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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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mmerce platfo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obligation of prior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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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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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内容事前过滤义务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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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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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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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传播与版权》
2018年第2期188-19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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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公众获得了便利的信息传播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网络盗版材料。在避风港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著作权内容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使得权利人承受着极大的侵权打击压力。如今,网络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法律规则存在的技术基础已大大改变,避风港原则逐渐显现其不足。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借助技术变革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盗版打击效率,此时再让权利人承担大部分版权保护责任就不再公平,因此,在不改变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应当兼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自愿合作而由前者进行著作权内容事前过滤审查的规制模式来平衡版权保护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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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避风港原则
过滤技术
事前审查义务
自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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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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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著作权间接侵权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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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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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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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2期142-1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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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新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引发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讨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规则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对权利人的通知进行审查并执行相符的必要措施,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与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相符的事前审查义务,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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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通知
必要措施
事前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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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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