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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立法权的内在构成及其配置原理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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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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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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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62-18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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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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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地方先行立法的权限难以界定。解决这个问题,需厘清我国立法权所包含的形式采用权、事务管辖权和规则设定权三个成分及其关系。目前,立法权的配置单纯依据法的形式与位阶,忽视了“事务的性质决定处理事务的方法”的基本规律,导致地方立法能力与任务不匹配。立足于立法权三个构成之间的内在关系,不仅应根据法的位阶配置事务管辖权,更应按事务的性质配置规则设定权,从而从权力层级配给制走向事务性质配给制,使地方立法的规则设定权与事务管辖权相适应。事务性质配给制仍应受事务权限、法律位阶、法律保留、备案审查等制度约束。在它们的节制下,地方立法不当行使规则设定权的风险小且可控。即便如此,为稳妥起见,向事务性质配给制转换仍须分授权和修法两步走。基于此,地方先行立法时应同时行使上位法的事务管辖权与规则设定权,且后者须根据前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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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先行立法
立法权配置
权力层级配给制
事务性质配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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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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