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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种类与认定 被引量:4
1
作者 袁彬 华启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2-15,共4页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事前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事前约定的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不构成受贿罪,其他类型...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事前约定的狭义事后受贿、事前约定的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不构成受贿罪,其他类型的事后受贿均构成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实行行为 种类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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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性质之认定 被引量:2
2
作者 贾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15-120,共6页
对于事后受贿行为的概念、分类、性质等,学界和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核心应当是:行为人知道所得财物或者是将得到的财物是基于其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于取财之前还是之后在所不问。
关键词 受贿 事后受贿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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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受贿和事后受贿也应构成受贿罪
3
作者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1年第1期44-44,共1页
1.事先受贿 事先受贿是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担任该项公职或者从事该项公务后,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行为 组织工作 收受财物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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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事后受贿 被引量:1
4
作者 杨坤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 2008年第5期79-82,共4页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狭义的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狭义的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分为事前无约定的在职事后受贿和职后受贿)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以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应当放在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贿赂上;而从理性刑法以及未来的反贪腐工作形势考察,则应将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贿与其他类型的事后受贿均以受贿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实行行为 权钱交易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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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法理评析 被引量:6
5
作者 施春雷 《检察实践》 2004年第1期43-45,共3页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贿和事后受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行为 公务人员 受贿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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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分析
6
作者 陈晓娣 《法商论坛》 2011年第2期9-10,共2页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是否达成兑现约定为标准来区分,可分为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而在为对方谋取... 事后受贿是受贿罪的非典型形态,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前是否达成兑现约定为标准来区分,可分为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和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而在为对方谋取利益之后,收下对方送的“感谢费”或物品,能否成立受贿罪?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己管见供同行参考,以期理论指导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受贿 定性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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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市长“事后受贿”终落马
7
作者 冯云虎 刘伟利 《共产党员》 2011年第2期43-43,共1页
河南省濮阳市原副市长王相玲,因收受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关键词 原副市长 事后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有期徒刑 濮阳市 河南省 人民币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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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及“他人”应如何认定 被引量:3
8
作者 张悦 唐俊杰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9期54-55,共2页
关键词 “他人” 事后受贿 装潢公司 办公大楼 采购工作 发生过程 公司经理 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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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的认定 被引量:7
9
作者 于宏 范德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50-54,共5页
事后受贿是受贿行为的非典型形式,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利用职务便利不能理解为该罪的行为要件,收受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间并无构造顺序的要求,二者间的顺序错位并不影响事后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键词 认定 事后受贿 受贿 责任主义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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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7
10
作者 于宏 范德繁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年第2期61-66,共6页
关键词 刑法 受贿 定性 事后受贿行为 中国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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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事后受贿”的“赃款用于公务”该如何认定 被引量:1
11
作者 许庆文 苗朋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11期59-61,共3页
1基本案情解某,男,46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某车站装卸车间负责人(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立案侦查。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公务 赃款 北京市平谷区 中共党员 立案侦查 负责人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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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主客观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牟大钊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2年第11期38-40,共3页
"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 "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受贿罪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应该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通过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此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如果不将"事后受贿"行为在刑法上加以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漏洞,也不利于我国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定位 主客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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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受贿的定罪
13
作者 喻浩东 《法大研究生》 2014年第1期80-98,共19页
事后受贿是基本受贿罪的一种变体,其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后,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们不仅需要对这种在职的事后受贿作出正确的界定,还需要对那些国家工... 事后受贿是基本受贿罪的一种变体,其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实际谋取到利益后,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们不仅需要对这种在职的事后受贿作出正确的界定,还需要对那些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事后受贿行为作出界定。本文先从解释论的角度,阐述了事后受贿的定罪与受贿罪的法益的关系,接着探讨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认定,最后在考察主体要件时得出由于此要件的缺失,在我国现行刑法下无法认定离职后的事后受贿构成犯罪的结论。于是笔者便从立法论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尤其是参照了日本刑法典关于事后受贿罪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应当修改并给出了修改意见,即应增设385条之一:曾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离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 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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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14
作者 李泉 《天津检察》 2008年第2期41-41,共1页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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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知情型受贿之共犯否定论
15
作者 邵栋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86-91,共6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知情型受贿 推定故意 因果共犯论 违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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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探析
16
作者 苏汶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80-82,共3页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分析前三种学说的不足,提出对新客观说的理解和完善意见。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论证承诺应视为一种行为的原因;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承诺""实施""实现"三种行为,三种行为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承诺行为并不是必须满足的内容;虚假承诺、事后受贿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纳入受贿罪的法网之中,感情投资符合某些条件时也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缩短的二行为犯 承诺 虚假承诺 事后受贿 感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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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又出大贪官——巨贪李友灿受贿犯罪实录
17
作者 刘天明 《时代潮》 2004年第19期35-37,共3页
原任河北省对外贸易合作厅副厅长李友灿,在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里,竟然受贿4744万元,平均每个月受贿达22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等巨贪的受贿数额。
关键词 受贿犯罪 李友 汽车配额 成克杰 国税局 副厅长 事后受贿 权钱 人生信条 索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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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证成和认定 被引量:3
18
作者 孙国祥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7-99,共13页
由于缺乏严谨细致的刑法教义学论证,学界对司法解释中事后知情型受贿规定的正当性存在着诸多质疑,实务对此类受贿的认定亦掌握不一。以不作为证成事后知情型受贿规定正当性的努力,其路径并不通畅。事后知情型受贿不过是事后受贿的一种... 由于缺乏严谨细致的刑法教义学论证,学界对司法解释中事后知情型受贿规定的正当性存在着诸多质疑,实务对此类受贿的认定亦掌握不一。以不作为证成事后知情型受贿规定正当性的努力,其路径并不通畅。事后知情型受贿不过是事后受贿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存在着利益上的共同关系,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一开始具有帮国家工作人员单方面"代收"的性质,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不要求退还或者上交,等于事后接受了请托人通过特定关系人"转交"的财物,其传递的信息仍然是职务行为可以被交易的,受贿的故意在接受"转交"财物过程中得以形成。因此,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并没有偏离受贿罪的刑法教义,也没有背离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实务中,事后知情型受贿中的"知道"还应包括"推定知道"和"故意不知";而"退还或者上交",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无要求"退还或者上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知情受贿 事后受贿 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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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过去的职务权限”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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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登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52-60,共9页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 事后受贿 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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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罪名的国际比较——以中国、日本和联合国为例
20
作者 冯春萍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20-23,共4页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已成为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随着各国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从定罪上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成为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1948年日本昭和电工案和1976年的洛克西德案,使日本刑法...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已成为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随着各国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如何从定罪上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成为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1948年日本昭和电工案和1976年的洛克西德案,使日本刑法增加了贿赂犯罪的罪名,同时加重了对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中国刑法在罪名体系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通过对中国刑法典与日本刑法典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贿赂犯罪罪名的比较,提出了中国应当建立科学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事后受贿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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