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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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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栋 《人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303-328,共26页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采取的是事实中心范式,在此意义上,与法律的诠释或解释学研究所秉持的规范中心范式相分殊。规范中心范式的理论展开所坚持的是合法性的一维结构,其研究重点是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评价;事实中心范式则侧重法律运行现象的...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采取的是事实中心范式,在此意义上,与法律的诠释或解释学研究所秉持的规范中心范式相分殊。规范中心范式的理论展开所坚持的是合法性的一维结构,其研究重点是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评价;事实中心范式则侧重法律运行现象的合规律性考察,更加关注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范畴的事实面向。如果我们将两种范式向相反的方向作极端化的推演,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内在的问题就会暴露:将法律运行现象还原为一种外在的事实,这种外在态度缺乏对法律现象规范属性的关注。可能的出路就在于厘清还原论的限度,以解决迷途忘返的困境和求道于盲的悖论。在研究方法上,必须重视"理解"的基本方法;在外部立场上,必须坚守法学的基本立场;在应用空间上,必须自知自觉其立法的基本面向,迈向立法法理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法哲学 规范中心范式 事实中心范式 还原论 立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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