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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故意的法理考察——完整解读《刑法》第十四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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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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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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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第8期19-2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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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基本形式,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心理状态为内容。审视既往的研究,存在法理误读,也存在规范抵触。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故意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域外尤其是德日刑法,语境不同、内涵有别、差异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统一,既包含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也包含对于犯罪事实的价值,即社会危害性认识。考察我国犯罪故意的具体内涵、体系功能,从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故意地位比较的角度看,即使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也存在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与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基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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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过
犯罪故意
事实故意
规范故意
危害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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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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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惯性耦合模式认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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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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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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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6期33-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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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办理中,法律逻辑形式与裁判行为实质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从法律逻辑形式上判断,可能得出不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结论,但从裁判行为实质上判断,则可能得出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结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源于不同的认定思路与方法。对民事枉法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隐蔽渎职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呈现出同步反常的惯性耦合模式,这种模式可作为认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渎职行为的方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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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渎职行为
惯性耦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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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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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之批判——与冯军教授商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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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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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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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26-3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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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仅仅规范性地理解故意,将不具有任何理性根据的存在论意义上的"没有认识"评价为故意的"明知",在解释上缺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这种客观说的立场忽略了故意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故意的责任根据,有违故意的规范目的,蕴含侵犯人的行动自由的危险。故意是对特定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故意的认定应当坚持主观的立场,以"事实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作为故意认定的程序补救标准。因强烈情绪刺激导致认知失调(激情犯罪丧失认知)的情形应考虑立法上的类型化,配以与责任相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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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事实基础责任根据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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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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