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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生态损害的侵权法救济及其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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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东菊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5期46-49,共4页
事故性生态损害不同于累积性生态损害,对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立法条件下,可由国家作为请求权主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包括事故性环境... 事故性生态损害不同于累积性生态损害,对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在我国现行立法条件下,可由国家作为请求权主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包括事故性环境污染行为、生态损害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同时,我国立法中的环境侵权免责条款也应适用于事故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故性生态损害 侵权法救济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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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油气企业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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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东菊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76-80,88,共6页
油气企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高风险性。根据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不同,油气企业的生态损害可分为累积性生态损害与事故性生态损害两种。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构建新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及行业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实现... 油气企业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高风险性。根据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不同,油气企业的生态损害可分为累积性生态损害与事故性生态损害两种。对于前者,需要通过构建新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行业性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及行业风险分担协议等方式实现社会化救济;对于后者,则应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油气企业 累积生态损害 事故性生态损害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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