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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间事权、税权的划分及法律平衡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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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 张彬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5-69,共5页
法国的行政体制自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之后分为四个层次,即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以《权力下放法案》为分界点,经历了中央高度集权到地方"民选民治"的转变,然而这并没有改变法国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 法国的行政体制自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之后分为四个层次,即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以《权力下放法案》为分界点,经历了中央高度集权到地方"民选民治"的转变,然而这并没有改变法国高度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特点。这一特点也明显体现在法国四级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上,即中央政府掌控着一些大宗的、税源稳定的税种,而剩余的小税划归地方。为了平衡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失衡,中央政府自地方分权改革之后建立一般性补助、专项补助和税收补助等三种转移支付制度。以上诸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促使法国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又相互配合和补充。法国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及在此基础上确定税权分配的改革实践,对于同样是中央集权的我国来说,在依法治国、政府权限分工以及转移支付立法上极具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国政府 事权划分法定 税权集中 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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