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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审判主体地位的困境检视与有限确立——兼论二元化主体模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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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梦韬 何潇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0-27,共8页
当前人工智能主要以“辅助”的功能应用于司法审判当中,有效保障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独立性、中立性以及对案件的专业把握。但也应当思考,当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若赋予强人工智能体法官主体地位,凸显其独立审判地位能确实有效地促进司法... 当前人工智能主要以“辅助”的功能应用于司法审判当中,有效保障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独立性、中立性以及对案件的专业把握。但也应当思考,当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若赋予强人工智能体法官主体地位,凸显其独立审判地位能确实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新的问题随之衍生,主要表现在伦理上难以得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技术上难以保正强人工智能“法官”的裁决兼具情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协调人类法官与人工智能“法官”的关系。故而,通过构造二元化主体模型,确认强人工智能体“类法官”地位,赋予其有限的审判权力,协调人类法官与强人工智能“法官”关系,既能明确如何确定强人工智能体的审判主体地位,同时能回避突出矛盾,进而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向实现进一步迈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法院 强人工智能体 中立性 “类法官”地位 二元化主体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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