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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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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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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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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8-89,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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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16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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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确定集合法益的保护限度,进而将其与其他法益、非法益客体进行区分,存在很大分歧。集合法益理论是法教义学和法逻辑学(特别是集合概念)、政治哲学(关键是社群主义)、法社会学(尤其是社会系统论)共同形塑的产物。因此,有必要从跨部门法的视域中,提炼出集合法益的判断标准。首先,以集合概念中超个人的主体形象为切入点,将法益主体是否为集合体,作为集合法益的形式判断标准。其次,借鉴社群主义的价值构想并加以修正,将能否促进整体自由发展,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一。最后,在社会系统论通过自我指涉与结构耦合实现互动的启发下,将是否配置必要且适当的犯罪结构类型,作为集合法益的实质判断标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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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合法益
二元化判断标准
法益主体
保护目的
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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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llective Legal Interest
Binary Judgment Criteria
The Subject of Legal Interest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The Means o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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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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