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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的“二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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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檀明 周乾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5-19,共15页
土地经营权出资不会改变农地权利配置格局,农户对土地享有依赖权,公司未取得全部权能,其经营不可改变农地用途。不论属性,权利流转进入公司皆为出资行为。该权利可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采实缴制。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 土地经营权出资不会改变农地权利配置格局,农户对土地享有依赖权,公司未取得全部权能,其经营不可改变农地用途。不论属性,权利流转进入公司皆为出资行为。该权利可入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采实缴制。土地经营权出资对公司和农户股东权利影响具有“二分性”。一方面,接受出资的公司须以经营范围表明从事农地耕作的资质;权利作价须明确主体,统合市场法与收益法加以厘定。耕地使用期限长久不变的趋向使到期后权利可继续出资,公司亦可再行流转土地用益权。另一方面,农户“保底收益”因公司资本制度而有独特解释空间,流转股权乃基本股东权利,此与集体成员优先权并不冲突。公司违约或破产时,农户股东享有相应救济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出资 公司 农户股东权利 二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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