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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对录音制品的二次获酬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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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冬连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10期29-34,共6页
从立法源流看,我国对国际条约中的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一直持保留态度,后在国内修法过程中经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国际上,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意在遵循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平衡... 从立法源流看,我国对国际条约中的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一直持保留态度,后在国内修法过程中经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国际上,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意在遵循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平衡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使用者的利益。我国在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录音制作者之间亦存在利益失衡,许可合同因受制于双方的议价能力无法解决这种失衡,因此引入法定的表演者二次获酬权是可行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二次获酬权 录音制品 日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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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的作者“二次获酬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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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小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0-73,共4页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而非美国的自由约定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二次获酬权"的制度设计尚需推敲与改进。作者的报酬应由基础报酬和提成报酬两部分构成:基础报酬即现在的"一次性获酬",数额由制片方与创作方按市场价约定;提成报酬即"二次获酬",按收回成本后的每一使用方式付给,提成比例依本法实施条例确定。任何公平的权利分配规则,如果离开可操作性的保障性规则的支撑,也都难以实现;而且,一旦作者的获酬范围拓展到视听作品的后续开发和利用,获酬的难度就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明显增大。因此,作者"二次获酬权"的实现,还需要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的同步跟进。这种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同样是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获酬权 模式选择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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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之检讨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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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艳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95-100,112,共7页
依据视听作品作者著作权是否已转移给制片者,"二次获酬权"可分为"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和"分享收益型二次获酬权"。鉴于我国倾向于将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直接归于制片者,我国不宜引入"分享收益型&qu... 依据视听作品作者著作权是否已转移给制片者,"二次获酬权"可分为"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和"分享收益型二次获酬权"。鉴于我国倾向于将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直接归于制片者,我国不宜引入"分享收益型"的"二次获酬权",可以引入视听作品中音乐作品作者的"额外报酬型二次获酬权"。此外,从公平角度出发,我国可以引入德国的继续分享制度、对后来所知的使用方式的报酬制度,或者葡萄牙的额外补偿制度,以增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作者 二次获酬权 制片者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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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讨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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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冬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15-15,共1页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关于影视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引发制片方与创作方的激烈争论。其后,从影视圈到法律界,从学术界到立法者,一场围绕着应否设置二次获酬权的讨论迅速展开。可以说,如此集中地探讨影视著作权权...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关于影视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引发制片方与创作方的激烈争论。其后,从影视圈到法律界,从学术界到立法者,一场围绕着应否设置二次获酬权的讨论迅速展开。可以说,如此集中地探讨影视著作权权属制度问题,在中国尚属首次,诸多论述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二次获酬权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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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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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硕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58-160,共3页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下,要实施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还存在着视听行业各方排斥、著作权法草案的具体规定不够细致、缺乏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等困境。但"二次获酬权"的确立是当今世界的趋势,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下,要实施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还存在着视听行业各方排斥、著作权法草案的具体规定不够细致、缺乏配套的权利保障机制等困境。但"二次获酬权"的确立是当今世界的趋势,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我国应该在完善"二次获酬权"主体、权益分配和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等基础上,确立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二次获酬权 著作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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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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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恋 《知识经济》 2016年第10期29-30,共2页
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问题争论已久,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第二稿>)于2012年7月提出以来,对于是否应该将二次获酬权纳入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畴,对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莫衷一是,意见不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 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问题争论已久,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第二稿>)于2012年7月提出以来,对于是否应该将二次获酬权纳入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畴,对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莫衷一是,意见不同。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引入二次获酬权这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 视听作品 表演者 二次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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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著作权法》二次获酬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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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怡宁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第1期187-190,共4页
自进入数字化时代以来,人们接触艺术作品的方式越来越丰富。2001年《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应对传播方式变化带来的挑战。与《著作权法》相比,新《著作权法》值得关注的要点之一是引入录音制作者“二次获酬权... 自进入数字化时代以来,人们接触艺术作品的方式越来越丰富。2001年《著作权法》为录音制作者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应对传播方式变化带来的挑战。与《著作权法》相比,新《著作权法》值得关注的要点之一是引入录音制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文章针对新《著作权法》引入录音制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究认为,扩大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并非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办法,新增了二次获酬权也未必能满足唱片产业呼吁扩权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作者 二次获酬权 新《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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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4
8
作者 陈绍玲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1期34-38,共5页
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的利益分享的权利。本文认为,有必要设计二次获酬权制度以满足保障影视作品作者利益的需要,文章探讨了二次获酬权的性质及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并根据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 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的利益分享的权利。本文认为,有必要设计二次获酬权制度以满足保障影视作品作者利益的需要,文章探讨了二次获酬权的性质及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并根据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的几个草案,探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影视作品 二次获酬权 《著作法》修订 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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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单纯获酬权的制度逻辑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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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冬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143,共14页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定许可。单纯获酬权的制度机理在于,以不改变现有作品利用秩序为前提,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直接分配,来纠正专有权框架下产业链上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单纯获酬权是在专有权及其限制框架之外,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单纯获酬权规范的有效运行,应当明确单纯获酬权原则上不得放弃、不得转让;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单纯获酬权的集中行使机制;在合理报酬的计算方面,则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贡献程度,并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纯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 追续 公共借阅 出租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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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新型法律问题研探
10
作者 高荣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6期1-10,共10页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与冲突,值得学界深入思考。近期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注。因此,亟需从比较法角度、必...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与冲突,值得学界深入思考。近期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并引起产业界的关注。因此,亟需从比较法角度、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的缺陷,慎重考虑引入该制度;我国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利益分配应该采用“约定”的方式,将视听作品利益分配的决定权交给视听产业支配。此外,连锁经营作为现代零售业的主导业态,具有规范性、统一性、组织性的特征。国内目前没有专门调整连锁经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连锁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如何有针对性地保护连锁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也是重大和迫切的研究课题。当今社会,时尚设计也是一种创造成果,但时尚设计似乎游离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缘。时尚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漏网之鱼”,是因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遗漏”。在知识产权方面如何给予民族汽车品牌全方位保护,为民族汽车品牌屹立于世界之林保驾护航,现行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此外,关于公报案例作品,其呈现了指导性、权威性及演绎性的特点,在权衡其归属权时,应当考虑对鼓励创新的影响,演绎作品成份的多少,对实现法治利益最大化的影响等因素。 本编辑部精选上述知识产权领域所遇新法律问题的文章予以发表,以期抛砖引玉,能引起广大学者、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审视与研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与表达自由 二次获酬权 连锁经营 时尚设计 民族汽车品牌 公报案例归属 知识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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