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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证据的二重相关性与证据证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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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雪莹 《时代人物》 2024年第4期169-172,共4页
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证据和证据的质证过程越加重要,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及其质证过程都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就在于大数据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二重相关性,这是判定大数据... 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证据和证据的质证过程越加重要,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及其质证过程都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就在于大数据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二重相关性,这是判定大数据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因素,对于推进质证、论证方式从传统的因果关系论证向相关性论证的转变也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然而,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存在着亟需解决的矛盾。由此,应构建大数据证据规则、维持论证平衡、保证控辩双方权利对等三个方面对于大数据证据的相关性论证进行对策性分析,旨在通过明确大数据证据的二重相关性与证据证成的关系,实现司法活动发展与司法改革进程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 二重相关性 证据证成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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