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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券市场法律调整的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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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军
韩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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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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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4年第4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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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出现追切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反映,正如马克思曾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方式……法律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证券市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可以从下列方面体现:第一,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调整。证券市场可以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在客观上要求以法律调整证券市场,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第二,法律调整是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要求。证券市场亦具有商品市场的一般弊病,如欺诈不实交易,非法投机等,将影响市场的公正有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股民信心。另外证券市场业务操作技术性强,要求以法律制度对此加以统一和确认,使之从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第三,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也迫切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序调整。自证券市场出现以来的诸多波折,使有识之士均感立法调整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法》也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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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市场
法律调整
投资者利益
市场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必要性
市场机制
法律调整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
互利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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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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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企业兼并法》应体现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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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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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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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3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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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企业兼并是企业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地开始发生的企业兼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出现管理混乱、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侵权问题严重等现象。目前,我国的企业兼并尚未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尽管个别行政法规涉及了上述问题,并在实践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已不能适应大量企业兼并的实际需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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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兼并法
基本原则
互利有偿
兼并主体
兼并企业
国际惯例
地区结构
产权转让
可估量
外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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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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