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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过程中的蒙汉互助与互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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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飞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31-240,共10页
清初,归化城(呼和浩特老城)土默特地区被划定为朝廷的“官粮地”,推动了该地区土地性质的转变。同时,清廷给土默特蒙古族人分配“户口地”即份地,作为他们承担兵役、官差的报酬。由于这种兵役、官差负担沉重,土默特蒙古族人传统的牧业... 清初,归化城(呼和浩特老城)土默特地区被划定为朝廷的“官粮地”,推动了该地区土地性质的转变。同时,清廷给土默特蒙古族人分配“户口地”即份地,作为他们承担兵役、官差的报酬。由于这种兵役、官差负担沉重,土默特蒙古族人传统的牧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不得不将份地出典给进入该地区的汉族农民耕种,由此,该地区逐渐进入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在此过程中,蒙汉人民开始广泛接触并以土地开发为基点结成了密切的社会经济合作关系,他们彼此协作、互相学习、互惠互利,改进了农牧业生产技术,促进了当地生产力的发展,共享了发展的实惠。蒙汉民众通过相互嵌入式的生产发展模式,使得土默特蒙古族人逐渐适应了农业社会,同时也使得来自内地的汉族农民能够在此安居乐业。在此基础上,原有的民族界限弱化,产生了基于地缘关系的地域共同体,土默特地区成为民族和睦杂居的典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归化城土默特地区 由牧转农 互助与互惠 农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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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契约权利形态三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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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84-191,共8页
政约、乡约、行规、家法等是传统中国社会群体利益的集中保护形态,而私法契约则是承载个体权利的工具和手段。两千余年的文明史证明,中国民众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历程中毫不懈怠,毫不妥协,人性的欲望和激情(求富求荣)仍然主宰着社会结构和... 政约、乡约、行规、家法等是传统中国社会群体利益的集中保护形态,而私法契约则是承载个体权利的工具和手段。两千余年的文明史证明,中国民众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历程中毫不懈怠,毫不妥协,人性的欲望和激情(求富求荣)仍然主宰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探究传统中国契约权利的存在形态及其实现形态旨在阐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权利及其存在方式以及其实现途径,契约权利的演进形态则主要探讨契约内在的利益律动。基于中国宗法立国,教化治国之传统,中国契约所体现的权利形态经历了互助互惠的嬗变过程,最终以互惠作为契约利益的中心原则,契约最终从人伦道德中脱身而出,成为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独立法律凭证和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权利形态 群体与个体 公力与私力 互助与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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