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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数据利用的互惠性信任机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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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天熙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19-36,共18页
“知情—同意”制度是个人信息进入数据使用和流通场景的主要环节。该制度目前并未理顺个人数据利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其调和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以及后者之间的数据利益矛盾并不理想。“个人信息权保护”这一当下重要的法解释学范式... “知情—同意”制度是个人信息进入数据使用和流通场景的主要环节。该制度目前并未理顺个人数据利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其调和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以及后者之间的数据利益矛盾并不理想。“个人信息权保护”这一当下重要的法解释学范式也没有对此给出必要的理论回应。数据主体人格利益与数据控制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协调,需要在规范和制度层面有效兼顾个人信息安全、数据效益发展和数据收益公平分配这三项法律价值。并且从根本上看,要顺应促进效率的现实需要,因循产权配置逻辑来解释、调整制度安排和运作以实现互利共赢是不够的。“互惠性个人数据利用观念”以互惠性个人数据法律价值体系及其信任机制作为数据法律规范的道德正当性基础,明确个人数据“核心利益”概念和互惠性价值融贯逻辑,以此克服互利性产权配置逻辑局限于具体法益及其规范力不足的缺憾。它运用“个人数据信托”法律解释方法探究“知情—同意”制度和数据法规范之义务条款的互惠性信义,并尤为关注各类数据利用场景下个人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利益 互惠性信任 数据信托解释方法 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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