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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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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王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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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成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学院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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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1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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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体制机制研究"(15BJY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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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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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治理
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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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nd instituti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orporate governance
mutual-benefit public lawcorpor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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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0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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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与立法反思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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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洪
邱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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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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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69-18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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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类互益法人,而在经济法视野下,为了防止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合性遭受资合性的过度侵蚀,以及促进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对其施加一系列倾斜性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一定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合作社要么行将消亡,要么仅保留了合作制的外观,实际已演化为机关法人或企业法人。这既是经济转轨导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的变化所致,又根源于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长期缺位。我国未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定位于统一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中设立互益法人的专节规定;另一方面则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取得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将其扩充修改为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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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经济组织
互益法人
合作社
倾斜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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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utual beneficial legal persons
cooperatives
til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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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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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住宅合作社的制度回归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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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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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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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78-8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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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以土地供给为视角"(10YJA82003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城镇住房保障法律问题研究--以政府宏观调控为视角"(10YJA82013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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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住宅合作社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之外住宅供给的第三条道路。我国住宅合作社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短暂发展,便因种种原因,迅速进入了停滞期。新型城镇化为住宅合作社提供了发展契机,制度重构是住宅合作社回归的关键。当前,我国亟待结合新的形势对既有相关法律加以修订,制定《住宅合作社条例》,明确住宅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与治理结构,确立社员的法律地位,规范住宅合作社的成立、变更与终止,为住宅合作社在我国的重新崛起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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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住宅合作社
制度回归
社员大会
互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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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99.2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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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功能异化及其限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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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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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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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125-138,15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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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慈善法人研究>(11YJC82012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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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属性的研究在整个农村信用社法律制度研究中居于前置性地位。我国民商法学界围绕农村信用社属于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以及公益法人还是互益性法人等三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议,且至今仍无定论。为此,厘清农村信用社法人属性问题至为必要。从法人类型看,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属于新商人;从法人性质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营利法人有着本质区别的非营利法人;而从法人目的看,农村信用社是一种与公益法人相并列的非营利组织,隶属于互益法人。综之,我国农村信用社从公权羁绊下异化而为一种互益性的非营利新商人,但其不应外拓为营利法人或者慈善法人,这是它应恪守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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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新商人
非营利法人
互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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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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