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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基于平台数据竞争的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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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山茂峰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48-154,共7页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用户竞争策略,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杠杆传导市场力量,因此,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 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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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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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11期262-267,共6页
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应遵循“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思路。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模式具有双边性、“零价”等特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相对于传统... 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应遵循“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思路。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模式具有双边性、“零价”等特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相对于传统经营者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优势,数据和算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判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是否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要件时,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价。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by Internet platform operators, the idea of “relevant market-dominant market position-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exclusion or restriction of competition” should be followed. At 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bilateral and “zero pric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model, Internet platform operators have strong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dvantages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operators, and data and algorithms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market competition. Therefore, when judging whether the Internet platform operator meets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it should be analysed in the context of individual cases and evaluated comprehensivel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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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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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林 钱坤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5-22,共8页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交...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交易中的民事主体。租赁合同说、服务合同说和居间说,都不足以阐释清楚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应从法律关系和市场秩序维护两个维度认识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中,平台经营者应承担附随义务;从市场秩序维护的角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 法律地位 市场秩序 附随义务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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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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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1-123,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 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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