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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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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太轩 郭保生 《时代法学》 2020年第4期33-40,共8页
由于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能穷尽列举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需要援引该法第2条的商业道德标准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定。但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有必要引入利... 由于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能穷尽列举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需要援引该法第2条的商业道德标准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定。但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展开,首先要界定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具言之,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标准,从而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衡量 互联网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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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群”归纳法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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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辰 吴白丁 《竞争政策研究》 2016年第4期31-41,共11页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建议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逐步归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群"...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建议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应逐步归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群",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更加准确。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的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第13条正是对长期以来实践中大量案例所涉行为的归纳与回应;而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案例群"归纳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结合适用依然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和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群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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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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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阁霞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0-30,共11页
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不再是适用该法的前提,利益受到不正当商业行为影响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减少司法实践对"诚实信用"一般条款的适用,但规... 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不再是适用该法的前提,利益受到不正当商业行为影响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减少司法实践对"诚实信用"一般条款的适用,但规范的立足点应在于对行为的性质的认定,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不应当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兜底"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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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野下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兼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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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臧阿月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92-97,共6页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一系列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爆发性增长趋势。本文在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根据"百度诉奇虎360插标案"创...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一系列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也呈爆发性增长趋势。本文在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根据"百度诉奇虎360插标案"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提出质疑,之后又对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的互联网条款进行分析,指出该项条款的进步与疏漏之处,最后提出应从立法完善、执法监管、司法救济三方面来逐步明确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互联网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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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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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晶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57-160,共4页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并不能对现实中各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囊括,实践中依据第12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判断时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应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 经营者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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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3
6
作者 陈兵 徐文 《天津法学》 2019年第3期34-43,共10页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作为'互联网专条'。虽然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呼声,但是用词模糊、种类缺乏周延、兜底条款范围过宽等问题,为该条的适用设置了障碍。为回应这类司法适用困境,应在秉持包容审慎的大前提下,尽快明确'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边界,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与规范提供科学合理且具操作性的依据,推动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融合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互联网专条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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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非类型化竞争行为规制
7
作者 阿尔达克·别肯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第1期200-205,共6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关注焦点。我国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予以归类,司法裁决通常根据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但从历来司法判决来看,不同法院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不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关注焦点。我国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予以归类,司法裁决通常根据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但从历来司法判决来看,不同法院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不一,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时的判断要素并不统一,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认定框架。对于此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有必要形成稳固的“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分析框架构建不正当认定标准,借助一定的法经济效益理论作为正当性判定的补充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非类型化 比例原则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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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条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与衔接
8
作者 杨雅乔 奚庆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3年第1期59-64,共6页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浪潮持续推进,网络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互联网专条应运而生。但由于网络竞争行为的诸多特性,互联网专条适用困难,存在内部条款不互斥且不周延、条款内容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仍以一般条款作为... 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的浪潮持续推进,网络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互联网专条应运而生。但由于网络竞争行为的诸多特性,互联网专条适用困难,存在内部条款不互斥且不周延、条款内容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仍以一般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而一般条款的抽象性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引发“同案不同判”风险。对于该类案件,应先诉诸于互联网专条,但援引时应进行限缩解释,同时发挥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对于经充分论证仍无法归于互联网专条的行为,应以一般条款进行评价,判断该行为是否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或商业道德而不具有正当性。若难以判断,则须进一步依据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三方利益的损害情况,以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互联网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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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基于“互联网专条”的分析与实践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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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瀚文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6-152,共7页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并存的规定。对于一般条款是否具有原则性性质,适用时是否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进行专门规制,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完善或者仍需要查漏补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时代应呈现何种模样等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通过对互联网条款的条文内容、结构的逻辑理论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结合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论证互联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正当性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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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适用误区及其矫正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洁 《经济法论丛》 2021年第2期72-85,共14页
比例原则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益平衡的制度机理,应成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但当下,围绕比例原则的个案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原因在于,运用比例原则时存在一些误区,如采纳适当性审查引... 比例原则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益平衡的制度机理,应成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但当下,围绕比例原则的个案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原因在于,运用比例原则时存在一些误区,如采纳适当性审查引致冲突,未对必要性审查作针对性调适,均衡性审查中后果论证不足。对此,应避免单纯移植行政法中的相关理论,重塑比例原则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适用方法。其一,明确适当性审查仅具有参考意义,按照二阶比例原则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行为依次作必要性审查与均衡性审查。其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念,明晰必要性审查与均衡性审查的具体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例原则 适当性 必要性 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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