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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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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丽平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年第12期44-46,共3页
体育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模式具有传播迅速、内容丰富、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也存在容易侵权、难以监管、传播失范等弊端;法律范畴下,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是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概念,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且侵权证据不易获取,严重危害了我国... 体育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模式具有传播迅速、内容丰富、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也存在容易侵权、难以监管、传播失范等弊端;法律范畴下,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是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概念,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且侵权证据不易获取,严重危害了我国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法律保护效力不足的主因在于立法空白、权利归属不明、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互联网转播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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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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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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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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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25-136,179,共12页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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