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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
1
1
作者
武丽平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年第12期44-46,共3页
体育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模式具有传播迅速、内容丰富、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也存在容易侵权、难以监管、传播失范等弊端;法律范畴下,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是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概念,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且侵权证据不易获取,严重危害了我国...
体育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模式具有传播迅速、内容丰富、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也存在容易侵权、难以监管、传播失范等弊端;法律范畴下,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是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概念,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且侵权证据不易获取,严重危害了我国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法律保护效力不足的主因在于立法空白、权利归属不明、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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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赛事
互联网转播
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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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
48
2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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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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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被引量:
38
3
作者
王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25-136,179,共12页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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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
权
互联网转播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
1
1
作者
武丽平
机构
龙岩学院
出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年第12期44-46,共3页
文摘
体育赛事的互联网转播模式具有传播迅速、内容丰富、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也存在容易侵权、难以监管、传播失范等弊端;法律范畴下,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是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概念,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且侵权证据不易获取,严重危害了我国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法律保护效力不足的主因在于立法空白、权利归属不明、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关键词
体育赛事
互联网转播
权
法律保护
分类号
G80-05 [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
48
2
作者
王迁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编号19YJA8200040)的初步成果。
文摘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Keywords
sport event
images of live TV broadcast
originality
statutory type of works
right of broadcasting
cinematographic work
signal
audiovisual work
retransmission over the Internet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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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被引量:
38
3
作者
王迁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25-136,179,共12页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关键词
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
权
互联网转播
Keywords
Right of Broadcasting
Right of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Right of Rebroadcasting
Retransmission by Internet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体育赛事“互联网”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武丽平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48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王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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