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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滴滴打车”案背景下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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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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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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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1期92-102,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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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基金项目: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基于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选择”(1524004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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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国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商标侵权的案例,'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就是在日益盛行的互联网预约租车业务背景下的一起案例。在《商标法(2013年修正)》之前,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对在先使用商标是否应该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也有不同的判决,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对商标的保护是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我们不应僵化地固守'注册在先'原则,应对在先使用商标的所有人付出的智力劳动进行相应法律保护。本论文以《商标法(2013年修正)》为切入点,以'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为背景,剖析当前关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探讨我国对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保证我国对商标知识产权的重视,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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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侵权
互联网预约租车
滴滴打车
商标保护
在先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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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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