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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本义探寻——一种具有历史维度的宪法教义学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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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东南法学》 2022年第1期102-131,共30页
理解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最为适宜的语境,当为新中国历史上五个宪法文本,兼采历史维度的宪法教义学范式,并将城市以新中国成立为界,分为老城市和新城市,方能析出其规范本义。对老城而言,新中国城市土地,尤其是供市民居住房屋所占土地,是一... 理解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最为适宜的语境,当为新中国历史上五个宪法文本,兼采历史维度的宪法教义学范式,并将城市以新中国成立为界,分为老城市和新城市,方能析出其规范本义。对老城而言,新中国城市土地,尤其是供市民居住房屋所占土地,是一直实际存在着私人所有权的,即使“文革”时激进的一律国有化政策盛行之时,也是如此。因此,本款真义,必须以承认、尊重、保护市民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为前提,并且这一前提具有溯及效力,可推翻、纠正以回复“文革”时代被激进的国有化土地私有产权。于新城(含老城扩展所成新城区)而论,在成为城市之前,是位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分两类:一是围绕村落的农业生产及辅助用地;二是供村民生活居住而聚拢的村落用地,即宅基地集中连片地段。第一种区域若变成城市,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农户既是村集体成员,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第二种区域若变成城市,宅基地早已失去经济功能,只供农户无偿常住,在原初意义上,具有所有权属性,被征收的土地的权利主体应当且只能为农户。因此,本款真义,必须以集体所有土地区位、功能等为基础,承认并尊重其原初意义上的所有权属性,且同样具有溯及性。综合新旧城市,理解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必须以国家所有之前最为初始并持续存在于土地上,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各种权利配置为前提,并做出妥当合理合法的制度上的过渡安排,以确保未来进入城市的土地,一律为国家所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五个宪法文本 历史维度宪法教义学 尊重土地权利 初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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