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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预算立宪原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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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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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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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0-62,9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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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收入的决定权,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支出计划的决定权,预算的制定程序,预算的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都是宪法应该直接规定的问题。或者说,这五大问题都是宪法问题。它们合起来构成预算制度。只有宪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予以规定,才从宪法层面完整地抓住了预算制度的要害,赋予代议机关对财政的完整控制权。宪法这样完整地规定代议机关的财政决定权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从宪法层面解决财政的民主性问题,借以促使政府民主执政;二是从宪法层面解决财政的法治性问题,借以促使政府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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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算立宪
财政民主
五大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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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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