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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明确性之例证——从第65条表述缺陷及时间要素之展开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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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4期203-231,共29页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当然之义。其他条文必须符合明确性之学理与文义及逻辑要求。在形式层面,保证刑法规范表述的明确性,最为基本的就是文本用词正确,句子单元组合的意义至少在一般语文含义上清晰明白,在刑法学理上亦明朗确定;在实质层...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当然之义。其他条文必须符合明确性之学理与文义及逻辑要求。在形式层面,保证刑法规范表述的明确性,最为基本的就是文本用词正确,句子单元组合的意义至少在一般语文含义上清晰明白,在刑法学理上亦明朗确定;在实质层面,必须做到不违背一般意义上的语义及时序要求,反映规范时间要素的整体表述不出错。但《刑法》第65条则完全违背这些要求。其表述缺陷有三:一是犯罪分子之指称错误;二是后罪尚未确判就错误地被当作是已决之罪;三是累犯中的时序颠倒表述含糊,在前罪与后罪的时限里,还存在着一个无罪时段。因此,除了展示表述缺陷的细节性事项,后罪起始时间之确定标准也不明晰外,应该给予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规范明确性 一般累犯文本 表述缺陷 五年间隔期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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