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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五环之歌》侵害音乐作品改编权纠纷系列案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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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维红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2期55-65,共11页
《五环之歌》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系列案件判决书中,关于《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的性质,原告、被告和法院观点各不相同,争议非常大。其中,三个审理法院均认为《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又判决原告仅对歌词部分享有改编权... 《五环之歌》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系列案件判决书中,关于《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的性质,原告、被告和法院观点各不相同,争议非常大。其中,三个审理法院均认为《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又判决原告仅对歌词部分享有改编权,突出地体现了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可分割合作作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音乐作品,在保护带词音乐作品上造成的重大矛盾。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删去第13条第2款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带词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属于各自独立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牡丹之歌 五环之歌 带词音乐作品 可分割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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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岳岳”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关于音乐作品改编权界定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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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伊萱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4期68-71,共4页
歌曲《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改编者被享有词作品改编权的公司告上法庭,但后者因为无法单独主张歌曲整体相关权利而败诉。通过对改编权的厘定,区分了改编权与修改权,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指出改编权在于是否形成有独创性的... 歌曲《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改编者被享有词作品改编权的公司告上法庭,但后者因为无法单独主张歌曲整体相关权利而败诉。通过对改编权的厘定,区分了改编权与修改权,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指出改编权在于是否形成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五环之歌》不构成侵犯《牡丹之歌》的依据是:(一)独创性;(二)脱离原作;(三)后续利用合理。在当前歌曲改编盛行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合法合理获取作品的改编权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五环之歌 改编权 界定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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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研究--以《五环之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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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琪琦 《艺术科技》 2021年第12期138-139,共2页
合作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共同塑造着作品的艺术效果,应当定性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而非侵权,建议加强对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五环之歌》的案例探讨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 合作作品 五环之歌 戏仿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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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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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梓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69-81,共13页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 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合作作品 共有 合理使用 五环之歌 戏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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