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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1
作者
章亚光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0-61,共2页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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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核准权
五类治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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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1
作者
章亚光
机构
绩溪县人民法院
出处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0-61,共2页
文摘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关键词
死刑核准权
五类治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
Keywords
right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o death penalty
five kinds of public security case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heck procedure of death sentence
分类号
D9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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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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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章亚光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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