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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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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2-61,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件致损责任 交往安全义务 建筑物致损责任 不动产致损责任 动产致损责任 抛掷物致损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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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 被引量:6
2
作者 班天可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168-183,共16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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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往安全义务人对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比较法资源的整合性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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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2-113,共12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的后半句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一个核心责任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6条对它的内涵进行了扩展和细化,但它的巨大...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的后半句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一个核心责任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6条对它的内涵进行了扩展和细化,但它的巨大规范潜能迄今为止却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掘。经过恰当解释,它可以连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编织一张严密的责任之网,无论机动车使用关系链条如何延长扩展,都足以将链条上的全体牵连人网罗其中。这种恰当解释的出发点在于,将该条的规定对象理解为因违反机动车交往安全义务而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责任 交往安全义务 交通事故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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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保义务的边界及其构造--以《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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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倪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102-117,共16页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保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屡见不鲜,并被大量泛化适用。欲明确义务边界,首先,需厘清我国侵权法上安保义务学说的来龙去脉,理解该义务主体限缩、内容宽泛的独特性;其次,须从比较法入手,以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参照,明辨安保义务的基础法理,严格区分物权型与债权型来源。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顾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的特点,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场景,严格限定其安保义务的内容及范围;最后,还需将上述理论落实到《民法典》的规范层面,厘清网络侵权与违反安保义务规则的沟通机制,将安保义务嵌入网络侵权相关条文的逻辑结构,进而重构规则背后的法解释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保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通知-移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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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对刑法管辖权根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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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书鸿(译) 黄钰洲(校)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39,共8页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域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协助义务 危险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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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中支配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被引量:11
6
作者 徐万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95-209,共15页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纯正不作为犯 实际支配理论 排他性支配理论 领域支配 交往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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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域下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对第140、141号指导案例的理论回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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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倪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3-125,共13页
第140、141号指导案例传递出最高人民法院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此举有利于减少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现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根源在于:我国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义务排他性地认定为侵权义务,... 第140、141号指导案例传递出最高人民法院限缩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态度,此举有利于减少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现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根源在于:我国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义务排他性地认定为侵权义务,抽离了安全保障义务背后的合同属性;又受德国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的影响,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张为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在比较法上,“一般交往安全义务说”系少数德国学者基于想象的英美过失侵权提出的一家之言,与各国侵权法的通行理念均不符。欲重构安全保障义务,需回归物件型与债因型义务的基本类别,并将其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中,明晰其在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中的角色,明辨其与一般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体系的交错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违法性 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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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进入权 被引量:2
8
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38-45,共8页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森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森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提供给公民休憩和娱乐的场所以及基本生存的能量来源的功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林权,为森林资源利益攸关的其他利用人提供其合理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国外立法上设置了森林进入权(森林逗留的权利),对于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尚存空缺的中国来说,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权的限制 环境权 森林进入权 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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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被引量:1
9
作者 汪倪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06-121,共16页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 我国民法学界未厘清先行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往往以前者论证后者来源,从而引发争议。先行行为肇始于刑法理论,为判断不作为侵权的可归责性提供了权宜之计,但因无法精确评价行为人的可预见性或可期待性,终为交往安全义务所取代。学界所谓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即为交往安全义务。其以债因型、物件型为基本类别,形成危险与交往互为牵制的保护范围,对作为义务进行独立判断,无需借由先行行为加以论证。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先行行为与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均为一般注意义务的子类型,但因侵权法保护宽泛的民事权益,囊括各类违法性评价,已无适用先行行为理论的实际需要。由此,我国法院不妨舍弃先行行为,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裁判,在充分考量侵权人行为可能的基础上,达成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司法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保证人理论 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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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法律规制基础——冲破“权利”的囹圄
10
作者 廖龙芝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1期36-47,共12页
关于侵权行为法法律规制的基础,或者说该法制度构建的出发点,传统的观念强调"权利"在该问题上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但是通过考察"侵权行为"的词义、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方法论上的探讨以及侵权行为法本身的价值目标... 关于侵权行为法法律规制的基础,或者说该法制度构建的出发点,传统的观念强调"权利"在该问题上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但是通过考察"侵权行为"的词义、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方法论上的探讨以及侵权行为法本身的价值目标的确立,我们发现,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我们仅仅是停留于表面的现象,我们需要反思该问题的答案,进而据此更为合理地构建侵权行为法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的法律规制基础中,"义务"的角色更甚于"权利"。侵权行为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以及"纯粹经济损失"等制度均可以印证该问题。只有从"义务"的角度才能理解侵权行为法的本质以及发挥其救济和保障私权的制度功能。对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相关问题,本文即是对该问题所作的大胆的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 权利 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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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11
作者 陶蓉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2期97-98,共2页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往安全义务 缺陷 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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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16
12
作者 张家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8-69,共12页
保护义务在私法体系中的定位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交错现象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协调两个私法领域以获得实质上妥当的调整效果。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抽象功能定位的角度是无法得出保护义务只能作为侵权法上义务的结论的,而合同保护... 保护义务在私法体系中的定位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交错现象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协调两个私法领域以获得实质上妥当的调整效果。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抽象功能定位的角度是无法得出保护义务只能作为侵权法上义务的结论的,而合同保护义务只有结合具体实证法背景才能获得充分理解。我国合同法先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保护义务的合同义务地位,因此必须承认保护义务在我国法上具有合同义务与侵权法义务的双重属性。从实践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已形成宽泛的合同法与宽泛的侵权法对立并存的局面,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妥当解释保护性规范的私法效果,将相应的保护义务归入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并避免因为归类方面的偶然性而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立法与理论在未来所面临的任务,不在于将保护义务纳入统一的制度构造之下,而是在法律价值所容许的限度内,使依合同法处理的效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与依侵权法处理的效果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保护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特别约束关系 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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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伙伴”救助义务 被引量:3
13
作者 石春玲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47-49,81,共4页
伙伴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人们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处于某种环境时,一方面临人身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此种义务乃侵权法上交往安全义务的一部分或者延伸,义务的产生是自由与生命价值协调的结果,... 伙伴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人们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处于某种环境时,一方面临人身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此种义务乃侵权法上交往安全义务的一部分或者延伸,义务的产生是自由与生命价值协调的结果,合理预见可以成为免除或者减轻伙伴救助义务的抗辩理由,但风险自担却并不产生相同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伙伴 救助 交往安全义务 合理预见 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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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歌案”看《民法典》的司法适用及其争议——兼与本案相关论点商榷 被引量:6
14
作者 金可可 谈天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5-125,179,共12页
在“江歌案”中,被告因与受害人结成危险共同体及引入危险的在先行为,负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若干行为义务,其对义务的违反具有违法性与过错。在因果关系判定上,可适当放宽要求,采用“若无则不的高度概率”标准。在赔偿层面,被告仅负部分... 在“江歌案”中,被告因与受害人结成危险共同体及引入危险的在先行为,负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若干行为义务,其对义务的违反具有违法性与过错。在因果关系判定上,可适当放宽要求,采用“若无则不的高度概率”标准。在赔偿层面,被告仅负部分赔偿责任,依据是安全保障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法政策上,尚可考虑其负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被告事后对原告有不当言论,宜另行评价;“江歌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进一步提高空间。除过错侵权规则外,原告还可依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规则请求补偿损失,此时,应回归无因管理规则探寻可补偿损失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往安全义务 间接侵权 数人侵权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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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俄罗斯法律中的森林进入权对我国森林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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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世界林业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0-85,共6页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林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林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提供公民休憩和娱乐的场所以及基本生存的能量来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林权,为与森林资源利益攸关的其他利用人提供其合理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德国和俄罗斯在立法上设置了森林进入权(森林逗留的权利),这对于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尚存空缺的我国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权限制 环境权 森林进入权 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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