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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对刑法管辖权根据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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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书鸿(译) 黄钰洲(校)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39,共8页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域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协助义务 危险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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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进入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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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38-45,共8页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森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森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提供给公民休憩和娱乐的场所以及基本生存的能量来源的功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林权,为森林资源利益攸关的其他利用人提供其合理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国外立法上设置了森林进入权(森林逗留的权利),对于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尚存空缺的中国来说,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权的限制 环境权 森林进入权 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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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俄罗斯法律中的森林进入权对我国森林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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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丽萍 张启彬 《世界林业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80-85,共6页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林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功,林权成为林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词。林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力量造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效果自不待言。然而这种将森林资源完全私有化的做法,忽视了森林资源的社会价值,比如提供公民休憩和娱乐的场所以及基本生存的能量来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林权,为与森林资源利益攸关的其他利用人提供其合理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德国和俄罗斯在立法上设置了森林进入权(森林逗留的权利),这对于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尚存空缺的我国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权限制 环境权 森林进入权 森林进入容忍义务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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