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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和有价凭证的刑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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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克春 陈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3期70-89,共20页
财产犯罪保护对象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扩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刑法上的保护还缺乏统一认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在保护公法益,单以此类罪名来规制侵害虚拟财产的行... 财产犯罪保护对象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扩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刑法上的保护还缺乏统一认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重在保护公法益,单以此类罪名来规制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仅考虑了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未正视其财产法益受到的现实侵害。虚拟财产和有价凭证在载体依附性、权益多样性和财产价值性方面具有基本的等同性。从外在形式看,虚拟财产载体电子化带来数据、身份等多种权益的保护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相应罪名。从内含价值看,仅中心化管理的虚拟财产具有原始权益。但从刑法实质看,无论是否中心化管理,如果虚拟财产客观上存在交换价值,则具有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实务中可类比有价凭证,从而对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有价凭证 财产性利益 交换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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