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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确定──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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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鹏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14-117,共4页
适用于有形财产交易的货物买卖与信息内容交易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产品是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相结合的混合产品(如标准软件)或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一并提供的混合产品(如定制软件)时,就产生了信息混合产品交易法律性质确定及适用合同法... 适用于有形财产交易的货物买卖与信息内容交易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产品是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相结合的混合产品(如标准软件)或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一并提供的混合产品(如定制软件)时,就产生了信息混合产品交易法律性质确定及适用合同法律制度选择的问题。美国法院采用了根本目的标准和控诉要旨标准,这对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混合产品 交易法律性质 根本目的标准 控诉要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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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作为出租主要标的的判定——以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确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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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鹏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139-142,156,共5页
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 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断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主要标的是有形货物还是软件。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所采用的主要目的标准,可总结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混合产品租赁中的主要标的的判定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混合产品 软件出租权 交易法律性质 主要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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