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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下交货托运人的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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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琪 《争议解决》 2022年第4期960-967,共8页
本文结合了《海商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和识别方法着手,探讨交货托运人在FOB条件下的具体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以解决实践中托运人之间责任划分不清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托运人的识别,权利义务划分... 本文结合了《海商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从实际托运人的定义和识别方法着手,探讨交货托运人在FOB条件下的具体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以解决实践中托运人之间责任划分不清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托运人的识别,权利义务划分提出相应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货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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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FOB条件下的托运人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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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屠云连 《中国水运》 2010年第8期60-61,共2页
该论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区别FOB贸易条件合同下的托运人与实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关系,用法律手段分析"在FOB条件下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船公司提单应该签发给谁"等一系列争议。对"卖方应该如何在FO... 该论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区别FOB贸易条件合同下的托运人与实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关系,用法律手段分析"在FOB条件下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船公司提单应该签发给谁"等一系列争议。对"卖方应该如何在FOB条款下自我保护"做出相关评价,并提议应把关注点放在进一步明确签发何种提单,才能更为精细地衡量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OB 订约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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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背景下FOB托运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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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爱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07-111,共5页
一、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认定我国《海商法》第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是参照了《汉堡规则》①的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下简称契约托运人;2.
关键词 《海商法》 交货托运人 相关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委托 人为本 承运人 人名 汉堡规则 契约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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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卖方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的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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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月 苏玲利 解冰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期150-151,共2页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会面对集装箱滞箱费、处理费,码头堆存费,到付运费,滞期费等巨大损失。损失后,承运人必然要向货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应当向收货人还是托运人索赔,收货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就托运人而言,订约托运人和... 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会面对集装箱滞箱费、处理费,码头堆存费,到付运费,滞期费等巨大损失。损失后,承运人必然要向货方索赔。在此情况下,应当向收货人还是托运人索赔,收货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就托运人而言,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责任一样么?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将从卖方的角度出发,分析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所承担的责任。得出的结论是仅仅在卖方作为订约托运人时,才与收货人一起对承运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提货 订约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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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托运人”地位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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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新超 冷柏军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67-176,共10页
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是否享有海上货运合同"托运人"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卖方能否控制货权和货款权,这是困扰中国出口贸易多年的一个难题。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FOB条件下的买卖双方均可成为提单的托运人。作为履行贸易合同交... 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是否享有海上货运合同"托运人"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卖方能否控制货权和货款权,这是困扰中国出口贸易多年的一个难题。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FOB条件下的买卖双方均可成为提单的托运人。作为履行贸易合同交货义务的卖方,如何运用其相关的权利,取得海上货运合同的主体地位,即提单的托运人地位,行使其提单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合理保护自身利益,值得中国理论界予以深度的探讨和贸易商的密切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OB条件 卖方 (交货)托运人 海上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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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纠纷民事责任的司法审查——对泛太集运公司诉青岛诺克来公司、乐克来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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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爱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41-48,共8页
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的现象并不鲜见。承运人大多转而向托运人索赔目的港费用,那么如何审查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当契约托运人... 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的现象并不鲜见。承运人大多转而向托运人索赔目的港费用,那么如何审查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当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存时,共同对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对滞箱费的标准按照约定说、租金说、集装箱重置价格说三个层次审查。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关系,各自按照其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货人 契约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责任主体 滞箱费 合同相对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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