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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归本源:反思《民法典》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凇纶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84-194,共11页
机动车事故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关联,亟待改变:机动车被视为一种危险,这在现代社会已不成立;驾驶人对机动车的积极性管控,也无法适用物之监管人的规则;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绝非任何意义上的“弱者”,为保护“弱者”而适用无过错责...
机动车事故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关联,亟待改变:机动车被视为一种危险,这在现代社会已不成立;驾驶人对机动车的积极性管控,也无法适用物之监管人的规则;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绝非任何意义上的“弱者”,为保护“弱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样是不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共同利益,亦即道路交通的顺畅性,这是其他无过错责任的双方不存在的情况。对机动车事故侵权的认定应当重回过错责任:以管理性的交通规则作为判断过错的唯一客观标准,而无过错责任仅应适用于机动车因产品故障失控而造成事故的情况。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亟待改进;在未改之前,应当利用间接故意概念,在适用中扩张该条第1款、并限缩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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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动车事故侵权
无过错责任
物之监管人
交通的顺畅性
原文传递
题名
重归本源:反思《民法典》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凇纶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184-194,共11页
文摘
机动车事故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关联,亟待改变:机动车被视为一种危险,这在现代社会已不成立;驾驶人对机动车的积极性管控,也无法适用物之监管人的规则;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绝非任何意义上的“弱者”,为保护“弱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样是不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具有共同利益,亦即道路交通的顺畅性,这是其他无过错责任的双方不存在的情况。对机动车事故侵权的认定应当重回过错责任:以管理性的交通规则作为判断过错的唯一客观标准,而无过错责任仅应适用于机动车因产品故障失控而造成事故的情况。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亟待改进;在未改之前,应当利用间接故意概念,在适用中扩张该条第1款、并限缩第1款第2项。
关键词
机动车事故侵权
无过错责任
物之监管人
交通的顺畅性
Keywords
motor vehicle accident tort
no fault liability
supervisor of the object
smoothness of road traffic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重归本源:反思《民法典》时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张凇纶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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