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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紫阳司法档案中的先买权案件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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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金怡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2-144,共13页
田宅的亲邻典主先买权制度,在宋金元时期已很成熟;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这一制度似乎仍在行用且行用较彻底,但在清末的陕西紫阳县,却颇淆乱。对这类争讼,紫阳知县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虽受理却委托保约处理,甚至有知县声称清朝... 田宅的亲邻典主先买权制度,在宋金元时期已很成熟;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这一制度似乎仍在行用且行用较彻底,但在清末的陕西紫阳县,却颇淆乱。对这类争讼,紫阳知县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虽受理却委托保约处理,甚至有知县声称清朝买卖田地"并无先尽户族承买之例",更有声称在清朝"卖业先尽亲房,久干例禁"者。缘在亲邻典主先买权常被人作为卡勒业主的理由,故清朝有地方大员以此为由,要求禁约亲邻先买习俗。由此可见,清朝虽有此习俗,但无此法例;虽有条禁制,知县们却并不着意实行,不见因此而被定罪、杖责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 紫阳档案 先买权 先尽亲邻 产动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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