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亲子间赠与、债权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王雲轩、贺珠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评析
被引量:
10
1
作者
夏昊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82-192,共11页
亲子间赠与并不违反自己代理的法律禁令。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应当先行判断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成立,则房产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若仅赠与份额,则为家庭共有财产。存有疑义时,推定父母具有...
亲子间赠与并不违反自己代理的法律禁令。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应当先行判断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成立,则房产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若仅赠与份额,则为家庭共有财产。存有疑义时,推定父母具有赠与全部房产的内心真意。赠与不成立,则未对取得房产作出贡献的未成年人不应成为共有人,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宜通过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或以父母出资购买并管理控制房产为由将其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之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保护;抽象地以损害父母之债权人利益为由将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不仅存在逻辑障碍,而且将过度限制父母的行为自由,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子间赠与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
房产所有权归属
债权人保护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被引量:
3
2
作者
张罗兰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8期111-113,共3页
父母将自己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存在不同观点,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多见。以子女对房屋未出资或无贡献来否认其权利缺乏法律依...
父母将自己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存在不同观点,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多见。以子女对房屋未出资或无贡献来否认其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将父母的该行为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从而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也并不能自圆其说。应认定为亲子间的赠与较为合适,属于自己代理的例外情形。进行具体的份额分配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共同财产
亲子间赠与
自己代理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亲子间赠与、债权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王雲轩、贺珠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评析
被引量:
10
1
作者
夏昊晗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82-192,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
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项目号14ZDC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亲子间赠与并不违反自己代理的法律禁令。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应当先行判断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成立,则房产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若仅赠与份额,则为家庭共有财产。存有疑义时,推定父母具有赠与全部房产的内心真意。赠与不成立,则未对取得房产作出贡献的未成年人不应成为共有人,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宜通过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或以父母出资购买并管理控制房产为由将其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之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保护;抽象地以损害父母之债权人利益为由将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不仅存在逻辑障碍,而且将过度限制父母的行为自由,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
亲子间赠与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
房产所有权归属
债权人保护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被引量:
3
2
作者
张罗兰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系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8期111-113,共3页
文摘
父母将自己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存在不同观点,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多见。以子女对房屋未出资或无贡献来否认其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将父母的该行为类推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从而将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也并不能自圆其说。应认定为亲子间的赠与较为合适,属于自己代理的例外情形。进行具体的份额分配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
关键词
家庭共同财产
亲子间赠与
自己代理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亲子间赠与、债权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王雲轩、贺珠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评析
夏昊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1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
张罗兰
《西部学刊》
2021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